600元一颗!男子卖“上头电子烟”获刑一年半被罚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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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06-04 10:12

记者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男子以600元/颗的价格贩卖含有异丙帕酯和替来他明的电子烟,被判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2万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2024年8月,王某联系男子姚某东购买两颗“上头”毒品电子烟,约定以每颗600元的价格交易。次日,姚某东去到王某指定的地点,向王某贩卖两颗粒含有异丙帕酯和替来他明成分的烟弹,交易完成后,双方各自离开。

当天,民警抓获姚某东,在王某处搜获2粒烟弹经鉴定,烟弹中检出异丙帕酯和替来他明成分。

据国家禁毒委办公室,异丙帕酯是一类含有咪唑环的羧化酯类药物,通常是白色粉末状,具有诱导麻醉和镇静药理作用,起效快,维持时间短,药理活性高。其常用电子烟为载体,勾兑在电子烟油中吸食,俗称“上头电子烟”。吸食后,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刺激,导致兴奋、幻觉等症状,长期使用还会导致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依赖,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问题,对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2024年7月1日,国家已将异丙帕酯进行列管。非法吸食异丙帕酯等物质都是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异丙帕酯等物质是犯罪行为。2024年12月,首例涉贩卖含新型毒品异丙帕酯成分电子烟的毒品犯罪案件在台山审结。

顺德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姚某东贩卖毒品异丙帕酯,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因贩卖毒品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顺德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姚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姚某东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唐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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