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四十条,其中重点提及“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规范”“基金管理费收取条件”等方面内容,引发社会关注。
据了解,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的《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同时废止。
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立
明确基金设立规范
在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和退出方面,《办法》就组建方案、管理审批、权责关系和退出机制等提出相应要求。
其中,《办法》明确,政府出资设立基金需报同级政府批准。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县级政府应控制新设政府投资基金,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县(市、区)如确需发起设立基金的,报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办法》同时提出,除上述情形外,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经设立的要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规范管理。
《办法》也对相关基金的组建方案提出要求。《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应细化明确基金的设立绩效目标、投向领域、募投规模、出资结构、存续期限、投资方式、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管理费用、风险防控措施等关键要素。
在托管机构遴选和运作机制方面,《办法》提到,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采取市场化遴选等方式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及托管银行,设立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契约制等实体,做到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立。
其中,在受托管理机构及托管银行遴选上,《办法》要求相关机构除了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外,还需做到最近三年内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此外,对于以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产生的收益用途,《办法》也有所提及。《办法》指出,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回收的本金以及在扣除税费等相关成本及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后的净收益,原则上优先用于滚动投资或落实党委、政府部署的其他政策性任务,具体用途由有关企业按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管理费原则上不在本金中列支
在本次颁布的《办法》中,所占篇幅最大的是“基金管理”章节,共计十一条内容。同时,许多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来自这一部分。
其中,《办法》提到将对不同定位和类型的政府投资基金,从准入遴选、决策机制、过程管理、绩效考核、容错机制等方面施行差异化管理。
例如,对于创业投资类基金,《办法》提出,要鼓励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风险容忍度、让利比例、延长存续期限和绩效评价周期;而对于产业投资类基金,《办法》则指出,应根据产业类型、发展阶段、区域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和决策机制,优化基金功能,突出支持重点产业、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重点项目,强化政策靶向作用。
在收益管理方面,《办法》不但明确了合作原则,也提到了“政府适当让渡收益”的表述。《办法》要求,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基金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政府可向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社会出资人、项目实控方或经营团队等适当让渡收益。
除此之外,基金管理费缴付也是本次《办法》受到关注的焦点。对此,《办法》提出了三点内容:一是,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依据基金考核评价结果情况予以核定拨付;二是,基金管理费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如基金暂未产生收益或利息,可先从本金中预支,待基金产生收益或利息后补回;三是,基金存续期满后不得收取管理费。
采写:南都记者 朱唯信
出品:南都政务新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