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鼓励”到“应当”,机关车位开放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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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06-25 23:37

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鼓励“错时共享停车”,明确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的,应当在非工作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停车场条例》修订备受瞩目,而此番修订对2018年起实施的相关条例进行了多处调整,涵盖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停车资源有偿错时利用等多个方面,而前序立法曾成为城市街巷热议的话题,是广州具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次实行四审的法规,亦不乏争议性草案内容被取消和修改。《征求意见稿》明确,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是2018年版本中删除政府指导价后探索相关议价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停车场条例》反复诉诸公议的价值,在于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日常的不断精进,更在于基本民生议题本就应当有更充分的公众参与。

6月16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公告明确,今年下半年将额外增加6万个普通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这是在“每年普通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按月平均分配”基础上的新增,而此番《停车场条例》重申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并进一步细化相关执行细则,均可视为对国家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明确因应与有力支撑。

鼓励买车,就要有地方停,这是市民对城市公共政策的基本要求。而如何为停车这个基本民生增加政策供给、优化管理措施,成为考验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与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在“错时共享停车”条款中还首次明确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的,“应当在非工作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而现行规范的同题表述,则是“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从“鼓励”到“应当”,从自主可选到强制执行,立法语言的细微变化反映出的,不仅是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公共用地使用效率的立法态度,更是对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进一步强化。

从模糊的“有条件”到相对更加明确的“停车场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其所代表的开放立法态度应当被看到:是管理机制上的分开,而非物理区隔。近年来,各地此起彼伏兴起政府停车场、食堂、卫生间等公共设施节假日向游客开放的“宠客”热潮,而在此之前,广州各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市民免费开放卫生间的数量就已达到数千个。对照来看,政府机关内一些基本公共设施的开放条件,就并不苛求物理意义的分离。

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应当有序向社会开放,立法态度上所体现的“错时共享停车”精神,以及政府公共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姿态,客观上也要求停车场的错时共享开放有更细致的管理打通。

立法督促政府机关给全民“让”车位,正在从“鼓励”变成“应当”。相对于每年都得官宣一次的政府停车场节假日开放,制度化固定下来,每天的非工作时间都常态开放的政府停车场,则更意味着推动公共机构的相关社会资源与全民错峰共享,正在成为一种值得期待的立法方向。

编辑:何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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