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明确,无论法律援助律师是否已经介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受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确定辩护人人选提供条件。
篇幅不长的“两高”批复,指向的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辩护权问题,意味深长。近年来,在诸多热点案件中常见被称为“占坑式辩护”的司法实务问题,已经引发司法实务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有的办案机关疑似通过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方式,来抢先一步占用有限的辩护名额,客观上使得当事人无法自主选择辩护人,这个被称作“占坑式辩护”的司法现象让一些案件的司法审理备受争议,直接影响到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与公信力的信心。而“两高”此次联合发布的批复,具有相当的现实针对性。
在此之前,司法部于2023年7月发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也被认为指向“占坑式辩护”问题。规定要求,法律援助律师已被指派,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接受委托辩护的,律师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两高”批复与司法部规定可视为对整治“占坑式辩护”的一种程序对接,其态度明确,代表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选择辩护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陷入刑事追究的普通公民,未经依法判决有罪前均应视其无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经典表述。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应有的辩护更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石,它不仅是实现司法正义、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也是维护控辩有效对抗,确保实质化庭审的重要机制。
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保的不仅是普通公民,更是刑事案件办案人员的职责安全。
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甚至愈演愈烈的所谓“占坑式辩护”,则是一些人试图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渠道,来实现对个案办理流程的人为操控。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的初衷,本来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对无力聘请辩护人的公民进行兜底权利保障,但“占坑式辩护”无疑是对这一制度本心的背弃和异化。在某些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因为法援律师的介入而无法履行辩护权,有的办案机关还利用嫌疑人、被告人的被羁押状态,以口头转述、字条等方式拒绝近亲属委托的律师。
连被羁押人的面都见不到,“占坑式辩护”就已经单方面宣布胜利了,客观上使得整个案件的审理陷入庭审形式化和司法进度的极度不可知状态。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占坑式辩护”等各种方式进行的对司法审理的干预,骨子里还是一种所谓司法可控性的落后认知,其损害的不独是一个个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最基本信赖。
此次“两高”批复,首先明确监护人、近亲属委托律师的会见权,在保障会见权的基础上,尊重嫌疑人、被告人的自主选择权。同时也要防止在个案实践中,嫌疑人、被告人因为人身自由受限而客观上导致的选择意愿表达受限,个别办案人员会以案件结果为要挟干预具体的辩护人选择,后续的问责追惩同时要有刚性制度保障,让侵害公民获得辩护权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而不是不了了之。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标,在于让司法回归专业属性,让控辩双方能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据理力争,而不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的走过场,让庭审虚化,令真相蒙尘。充分尊重和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自主选择辩护人的权利,需要明确的司法态度、衔接机制,更需要反复不断的个案实践,让更多的律师可以手持“两高”批复,去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何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