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蔡雯 下调住房公积金利率、支持异地缴存人购房、落实购房税费优惠、鼓励实施“以旧换新”购房服务、鼓励给予特殊群体购房补贴——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决策部署和要求,更好满足住房消费需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日前,肇庆市发布《促进住房领域消费有关措施(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肇庆拟推出19条措施促进住房领域消费,涵盖降低住房消费门槛和成本、商品房库存去化等方面,旨在降低购房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具体措施】
一、降低住房消费门槛和成本
1.落实住房公积金下调利率政策。自2025年5月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525%和3.075%。
2.支持异地缴存人购房。在肇庆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3.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政策范围。出台肇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贷款条件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优化公积金还贷提取政策。首次办理还贷提取的,职工及配偶、购房联名人可合计提取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累计已还本息金额之和;后续办理还贷提取的,可选择“按月对冲还贷”业务。
5.取消提取留存比例限制。在个贷率不超85%的前提下,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留存10%的限制规定,销户的可全额提取。
6.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为 30 年。
7.落实住房交易契税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8.落实住房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购房者房贷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二套转首套”手续,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规定,且之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9.鼓励实施“以旧换新”购房服务。鼓励房地产协会牵头组织,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以旧换新”购房服务,由购房者与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在固定期限内,购房者给予房企适当的购房定金,房企为购房者锁定意向房源,中介机构代理出售旧房,旧房交易成功的,中介佣金由房企承担;约定期限内旧房未交易成功的,可根据购房者意愿全额退还购房定金。
10.支持购买车位。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车位多元化促销活动,实施购车位送家电、送充电桩、送购车优惠券等措施带动车位销售。结合存量车位情况,鼓励各县(市、区)对购买新建商品房车位(车库)的给予一定金额的消费券或现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依据财力状况确定,并制定实施细则;涉及市、区财税分成的,按分成比例各自承担。
11.鼓励给予特殊群体购房补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鼓励各县(市、区)对购买属地新建商品住房的特殊群体,包括符合政策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教职工人员、医务人员、现役或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烈士遗属、新就业大学生、技能人才、残疾人等,给予一定金额的购房消费券或现金补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依据财力状况确定,并制定实施细则;涉及市、区财税分成的,按分成比例各自承担。
二、支持商品房库存去化
12.支持收购存量商品住房。按照以需定购的原则,用足用好国家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鼓励各地国企与房地产企业特别是债务即将到期且无力偿还的房地产企业,协商以合理价格收购在建(主体已完工,一年内可交付的准现房)在售符合户型、面积要求的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13.实施货币化(房票)安置。在防范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按照“依法依规”“群众自愿”原则,鼓励各地统筹使用各类资金,明确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城市更新(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工作的项目中实施货币化(房票)安置政策。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各地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14.支持购买商业办公房用于公共服务机构。鼓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购买或租赁存量商业办公类商品房用于幼儿园、儿童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养老中心、青年创业中心等公共服务项目。
15.试点商品住宅共有产权模式。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国有企业试点将名下的库存商品住宅,向特定人群(新就业人群、引进的各类人才、企业团购等)以共有产权的形式出售。购房者在购买房屋一定比例的产权后,享有房屋全部使用权及相应比例的产权,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后(如3-5年),按就低价格(市场评估价高于前期购房合同价的,按合同价;评估价低于合同价的,按评估价)回购企业剩余的房屋产权,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通过降低前期一次性购房支出,培育“先租后买”的住房消费模式。
三、完善配套服务政策
16.积极组织开展房地产展销、“外销”活动。一是持续搭建交易平台,充分利用端午、中秋、国庆黄金周和寒暑假等重要节假日时机,常态化组织房交会、精品楼盘推介会、外销展示会等,并结合肇庆美食嘉年华、啤酒节、十五届全运会、肇马等重大文旅、体育、商务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氛围声势,切实提高群众参与热情。二是全方位展示优质项目,积极组织房企到东北、港澳和肇庆周边城市进行“外销”,为省外、市外群众购房提供便利,进一步拓宽外销市场。三是房地产企业参加房地产展销和“外销”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可申请在其所推介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非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内据实划拨。
17.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售楼处显著位置落实“双公示”(公示每套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同时公示整幢建筑公摊部位及面积、每户分摊计算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同时标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相应单价等有关信息;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中同时记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
18.取消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及调整周期限制。为提高住房销售活力,肇庆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只需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通过粤安居系统进行“一房一价”申报,无需再到商品住房所在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步取消商品住房价格上下浮动比例、调整时间周期的限制。
19.支持商品房现房销售。鼓励新增房地产项目采取现房销售,对自愿实施商品房现房销售的项目,开发企业可申请延期至现房销售备案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时,须提交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