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全小晴 赵莎莎 6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2024年度商事金融十大案例。
此次共发布10个案例,内容涵盖资本市场、低空经济、公司治理、房屋保险、资金融通等方面,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商事金融审判职能,平等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秩序,防控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实践和担当。
其中,在中某泽公司与某机电公司、丁某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表决权委托不适用任意解除权规定,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有助于规范金融交易秩序。
在某保险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正确把握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具有利他性的本质特征和制度价值,平衡了开发商、购房者、保险公司等各方利益,对保障建筑物质量安全和解决业主维权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广东法院立足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深化商事金融审判机制改革,先后印发《关于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为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工作指引》,发挥金融“活水”作用,赋能实体经济发展。
推动全省法院建立示范判决机制,引导群体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与省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协同,强化金融借贷纠纷调解工作。
2024年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审结商事金融一审案件164.84万件。近两年来,向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等发送司法建议325件,采纳率近九成,依法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刘某看到某物流公司在网络上发布高薪招聘货车司机的广告后,前往应聘。面试时,物流公司称其无法提供货车,诱导刘某向某供应链公司贷款购车,并承诺每月向刘某介绍稳定运输业务,保底收入1.8万元。
刘某向物流公司交纳押金2000元后,与供应链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向金融服务公司贷款购车。后物流公司未按承诺向刘某介绍运输业务,导致刘某无力承担车辆还贷义务,并被金融服务公司另案起诉,要求其偿还欠付的汽车贷款本息。
刘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物流公司返还押金2000元及支付车辆款13.6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物流公司向前来应聘司机的刘某承诺每月为刘某安排高额运输业务,由刘某进行运输业务并赚取运费,并由物流公司帮助刘某向案外人申请贷款购车以从事运输工作。
实际履行过程中,物流公司未能兑现承诺,致使刘某通过运货赚取运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某亦已将案涉车辆退回给物流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解除。
刘某未获取预期收入却负担车辆贷款,应由物流公司赔偿损失,故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向刘某退还押金,并赔偿车辆按揭贷款本息损失。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罗艳艳指出,近年来,不少物流公司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招聘司机广告,承诺“提供稳定运输业务、保底收入过万”,诱导应聘司机贷款购车入职后,又未按照承诺提供足够的业务量,导致司机无力偿还贷款,陷入经济困境。
应聘司机整体法律意识不强、抗风险能力差。如果仅仅按照合同相对性处理,司机将背负巨额债务。
本案没有机械地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处理,而是从案件整体事实、应聘司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根本目的进行审查,正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分配法律责任,避免各方利益失衡,维护社会公平。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易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并就租赁车辆办理抵押登记。
易某在融资租赁公司安排下与银行网上签署借款合同,约定银行为易某提供个人消费贷款,贷款支付至易某指示的融资租赁公司账户,贷款金额、期限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价款金额、租期一致。
易某按照高于贷款利率的标准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各项服务费,融资租赁公司再向银行扣划贷款本息。
易某称当时因有资金需求,但没有贷款渠道,通过路边的贷款中介引荐了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宣称采取售后回租形式,具体手续由中介人员安排操作。
易某主张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融资租赁款来源于个人消费贷款,起诉请求案涉系列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公司涂销案涉汽车抵押权登记。
另案执行裁定书认定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相关机关批准从事放贷业务,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裁定驳回融资租赁公司对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交易模式是先由承租人(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后,融资租赁公司再以此向承租人(借款人)支付融资租赁款,实质上属于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将贷款从银行套取出来再高利转贷给承租人(借款人)。
融资租赁公司与易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真实目的系为了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融资租赁公司在零资金成本的情况下获取高额利益,不具有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融资租赁公司绕过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贷款的监管,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违反法律特许经营规定,属于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依法应认定借贷关系无效。
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的抵押权是基于无效合同,因没有合法根据,故法院判决融资租赁公司涂销案涉车辆的抵押权登记手续。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易静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先以售后回租名义,诱导借款人设立个人消费贷款后,再以此向借款人支付融资租赁款,实践中此类交易模式引起大量纠纷,裁判思路存在较大分歧。
此类交易不符合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亦不具有融资租赁关系融资融物的功能,本质是融资租赁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逃避监管,以融资租赁为名行高利转贷之实。
本案否定此类交易的效力,对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个人信用撬动银行信贷资金、“零成本”向承租人发放融资款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体现司法与监管协同治理的理念,有利于防范信贷风险蔓延至地方性金融机构,规范银行业、融资租赁行业规范经营行为,引导金融机构专注服务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