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据了解,此次修订是广东解决新形势下反走私工作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将为广东反走私领域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职责分工更加清晰
《条例》完善了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街道的相关职责,并要求省级政府深化与港澳及邻省的反走私合作,推动区域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为大湾区安全治理提供制度支撑。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成为“中枢神经”。《条例》赋予其组织协调、专项行动指挥、跨部门协作等七项具体职责。
另外,《条例》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强调了海关、海警机构、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并对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概括性规定。
对“水客”等难点问题作专门规定
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查处,“水客”及关联行为查处以及交通运输工具规制问题,一直是反走私工作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对此,《条例》总结提炼广东多年实践经验,作了专门规定。
《条例》完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查处制度。针对走私货物、物品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形式流入市场,对收购、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各环节以及提供各类便利行为查处难的现实问题,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查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职责。
《条例》明确了“水客”及关联行为治理措施。针对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倒卖行为,《条例》设置专门条款予以明确禁止,并对与之关联的收购、销售、代购、携带、运输、寄递、储存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明确了加强监测、信息通报、依法实施出入境限制等治理措施。
为走私提供便利者最高可处五倍罚款
为使法律责任更加合法、合理,《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
根据《条例》,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除没收货物和违法所得外,可以并处货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罚款。《条例》还为电商平台增设“守门人责任”,若纵容平台内走私交易,最高可罚50万元。
提供走私便利的帮凶同样难逃严惩。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者,最高可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条例》对失信惩戒作了概括性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将走私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吴璇
南都政务新闻部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