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二审宣判的“国企招聘要求属地户籍”诉讼引发舆论关注。2024年9月,慈溪市国资中心在当地人才网发布公告,公开招聘国企中层管理人员及专业人才。公告显示,慈溪市多家国企82类岗位,几乎全部要求“宁波市户籍”。来自南通的陈先生相中了“046工程管理”岗位,并在2024年10月10日提交报名,当日下午系统显示申报条件不符合,理由是户籍不符要求。陈先生随后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将慈溪市国资中心告上了法庭。
把户籍列入招聘条件,对此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不过,这里的一个“等”字却大有讲究,可以表示列举没有穷尽,意即户籍歧视也可能在禁止之列。事实上,国务院发布、于2018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陈先生一审、二审之所以先后败诉,主要原因在于两级法院都采信了被告——慈溪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下属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从“046工程管理”岗位“工作中需要经常与慈溪当地居民沟通处理工作相关事宜;同时其调度管理的公司基层一线养护人员数量较多,有100余人,且大多数为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的慈溪本地人员”的实际来看,该岗位对户籍进行限定,确实与工作内容关联较大,可以说无可厚非。
如果说前述“046工程管理”岗位要求宁波籍,尚且说得过去的话,那对其他岗位作同样要求,恐怕就难言合理了:比如财务管理、机修、水质检测、测绘信息、档案管理、摄像制作等岗位,其工作内容更多的是与数据、机器、文件等打交道,这些物件又不会说方言,显然不需要应聘者是当地人。一个可为佐证的细节是,当地2025年的国企公开招聘,还是差不多的岗位,但这次取消了户籍限制。
此外,法院之所以判决陈先生败诉,还从就业歧视的主观恶意性方面作了评估。法院认为,某指导案例中用人单位拒绝“河南人”求职,存在明显指向性的地域歧视。而本案中要求为宁波户籍,未指向性排除特定地域人员,因此不存在主观恶意。只是,除去特定岗位外,要求应聘者只能为宁波籍,等同于拒绝了非宁波籍的求职者,这当然可以理解为“不是针对特定地域人士的歧视”,但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差别歧视,即歧视了所有的外地人,也实质上妨碍了有意报考者的平等就业权。
据此来看,招聘时限定本地户籍其实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这种条件的设定往往打着“促进本地人就业、维持队伍稳定性”的正当旗号,使得潜藏其中的就业歧视难以察觉。只是,招聘最重要的是人岗匹配,其优先级理应高于促进本地人就业。至于招聘本地人更利于人员稳定,可能也是一厢情愿。再说,本地人和外地人之别并不是绝对的,在各地放宽入户门槛的当下,外地人分分钟也可以变为本地人。
公开招聘放开户籍条件限制,利于在更广范围内选拔适合岗位需要的各类人才。若非岗位所需,一般都不应该要求应聘者具有本地户籍;真有需要,则不妨将限制性条款替换为“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优先”的表达。显然,这样的处置更能让外地人感到尊重,不觉得有被冒犯到。□墨攻
编辑:何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