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五人盗采河沙销赃数百万元,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获刑

南都N视频APP · 惠州大件事
原创2025-08-19 17:06

8月18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一宗盗采河沙判决案例,五名惠州人在东江惠城区芦洲段盗采河沙,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各自获刑。

据介绍,2023年7月,为牟取利益,被告人阿荣、阿铭在未合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情况下组织阿成、阿健、阿光等人,在惠城区芦洲镇附近的东江边上盗采河砂。

阿荣、阿铭负责组织管理盗采河砂活动,聘请人员负责采砂和望风,收取销赃款、支付聘请人员工资及分配赃款;阿成、阿健、阿光等人负责采砂运砂。

经查,该团伙盗采河砂销赃获利情况如下:阿荣销赃85万元,个人获利10万元;阿铭销赃87万元,个人获利4万元;阿光销赃59万元,个人获利4.3万元;阿健销赃60万元,个人获利4万元;阿成销赃60万元,个人获利4.6万元。

法院认为,阿荣、阿铭、阿成、阿健、阿光无视国法,未取得采砂或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东江河砂,参与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分别为85万元、87万元、59万元、60万元、6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五人犯非法采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阿铭虽在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负责部分组织和管理工作,与阿荣均属主犯,但其地位、作用相较阿荣有一定区别,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阿成、阿健、阿光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且积极退赃,依法可对三人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 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如下:

阿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10万元。阿铭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千元,没收其违法所得4万元。阿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没收其违法所得4.6万元。阿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没收其违法所得4万元。阿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没收其违法所得4.3万元。

惠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张霞认为,河道内采砂严重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供水和基础设施建设,危害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中阿荣等五人偷采的河砂价值达到了50万元以上,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东江是广东人的母亲河,需要大家共同守护。广大群众要提高对非法盗采河砂行为的危害性认识,自觉抵制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采写:南都记者 郭秋成 实习生 黄素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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