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处罚金!惠州两男子走私濒危鲨鱼制品获罪

南都N视频APP · 惠州大件事
原创2025-08-26 18:28

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一宗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的审判结果,两男子因参与走私濒危鲨鱼制品,分别获罪并处罚金。

搬运走私货物,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据案情介绍,2024年12月份以来,以张某(未到案)为首的走私团伙,组织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前往惠东县黄埠镇盐洲附近海域岸边搬运走私货物。2024年12月底,被告人南某经其朋友介绍认识李某。2025年1月16日中午,张某叫李某介绍几个能搬货且会开小货车的人,李某随即通过微信告知南某需要搬运走私货,南某则通知被告人林某以及林某介绍的搬运工(另案处理),并于2025年1月17日凌晨一同坐车前往位于盐洲南部的走私货上货地点。

到达现场后,林某被安排沿着货车后面的小路走到海边去搬运走私货物,南某则负责将搬来的走私货搬上车并码放整齐。2025年1月17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黄埠镇盐洲南部海域岸边抓获正在进行走私活动的南某、林某等人,并查获走私鱼翅8箱、走私车辆3辆及相关设备。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8箱鱼翅,均属于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共计20余万元。

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南某、林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二被告人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南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于坦白情节,法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鉴于案涉走私物品价值已达20余万元,且该犯罪行为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最终判决:被告人南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随案移送的相关物品、设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现已生效。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郭秋成 实习生 黄素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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