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高速路ETC歧视性收费涉垄断被查,货车司机迎同路同价

南都N视频APP · 反垄断前沿
原创2025-09-18 12:06

南都讯 记者黄莉玲  9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案件。其中,一起涉及多省高速公路ETC收费政策的案件,备受货车司机群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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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照片,淮北(安徽),2025年3月2日,谢琳驾驶货车经过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的一处高速收费站。新华社记者 张端 摄

根据通报,市场监管总局率先对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对使用外地ETC卡货运经营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问题立案调查。随后,又指导江苏、浙江、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对本省交通运输厅开展类案同查。

经查,2016年至2022年期间,安徽、江苏、浙江和广东的交通运输厅均实施了针对货车的ETC通行费优惠差别化政策。具体来看,对于持有本省发行的ETC卡的货车,各省份均提供了不同程度的通行费折扣优惠。

安徽省对持有安徽ETC卡的货车提供8.5折优惠;江苏省对持有运政苏通卡的货车最初提供9折优惠,并在2018年底调整至8.5折;广东省对使用粤通卡的货车在部分高速公路上提供8.5折优惠;浙江省对使用本省发行的ETC车载装置的货车在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上提供8.5折优惠。

而对于持有外省发行的ETC卡的货车,四个省份均实施9.5折的基本优惠。

在市场监管部门看来,上述行为通过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导致在提供同等服务的情况下,使用外地ETC卡的货运经营者承担更多成本,影响其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增加了货运经营者跨区域拓展业务和参与市场的难度,不利于商品要素跨地区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此外,《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建议,建议责令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改进相关政策措施,并督促江苏、浙江、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行为,推动做好整改。

据悉,2025年3月至6月期间,安徽、江苏、广东、浙江四省交通运输厅陆续发文调整此前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对本外地货运经营者实行同等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恢复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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