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南都N视频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被告人翟欣欣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翟欣欣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翟欣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
翟欣欣与苏享茂。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翟某某(翟欣欣)与被害人苏某某(苏享茂)确定恋爱关系。同年5月,二人购买海南省房产一处,总价319万余元,苏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199万余元。同年6月7日,二人登记结婚。7月至9月间,翟某某提出离婚,以举报苏某某及其经营的公司相要挟,索要精神损失费1000万元,并要求海南房产归其所有。
2017年7月18日,苏某某被迫支付翟某某660万元,后将海南房产的购买人变更为翟某某。翟某某获得上述财物后,仍多次威胁苏某某,索要剩余钱款,同年9月7日,苏某某坠楼身亡。翟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经审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因被害人苏某某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在案证据显示,翟某某与苏某某婚姻关系仅存续42天,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翟某某索取的系苏某某个人财产。翟某某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为索取财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翟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予以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等人所主张的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均予以支持。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
南都此前追踪报道该案。苏享茂与翟欣欣于2017年3月30日相识,2017年6月7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8日离婚,法院查明系“闪婚闪离”。当年9月7日,苏享茂跳楼身亡。2023年4月,“苏享茂翟欣欣案”迎来了两个相关民事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赠与合同纠纷案的民事一审判决,翟欣欣被判退还苏享茂家属约1000万元财物,并被撤销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向雪妮
编辑:冯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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