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车主“好意搭载”因行车不当致同乘人十级伤残案件在法院审理。9月21日,南都N视频记者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审理认为,司机王某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王某系完全过错方,张某无事故责任,但鉴于王某系免费无偿搭乘张某,酌定由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某7万余元。
据法院披露的信息,2023年,司机王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前往武汉,顺路免费搭载张某。行车途中,因司机王某不当驾驶,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护栏,致张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司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张某无责任。张某治疗终结后,要求司机王某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遭拒,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司机王某允许张某无偿搭乘,双方构成“好意同乘”关系。“好意同乘”本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故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尽最大谨慎义务,以免因不当驾驶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司机王某虽无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王某在本次事故中系完全过错的一方,张某无事故责任,故王某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鉴于王某系免费无偿搭乘张某,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酌定由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某7万余元。双方均接受判决结果,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如遇“好意同乘”,驾驶人不可免除注意义务,而同乘人需树立“好意同乘”并非“免费乘车险”,不能因驾驶人善意搭载即忽视其过错程度,理性主张权利。此外,驾驶人可提前提醒同乘人系好安全带,明确告知行车风险;同乘人也应主动关注行车安全,发现驾驶人违规驾驶时应及时提醒,共同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陈丹玲
编辑: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