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遇“空白保单”,物流公司员工身亡索赔50万被拒,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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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10-10 15:22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全小晴 袁园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其中一宗案件涉及保险赔偿纠纷,法院通过案件审理,保障企业通过雇主责任险分散用工风险。

某物流公司为小微民营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时,某保险公司提供空白《投保单》要求物流公司盖章确认,未提供《保险条款》。《投保单》载明雇员死亡责任限额为50万元,未载明免赔范围。

物流公司缴纳保费后保险公司才邮寄《保险条款》,载明如有工伤保险,保险人仅承担差额责任。

后物流公司的雇员因工死亡,物流公司与雇员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工伤保险赔偿以及本案保险金50万元均归家属所有。

物流公司赔付50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工伤保险已赔付为由拒绝赔付。物流公司诉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物流公司确认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供《保险条款》并对赔付范围进行提示说明。

缴费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内容与《投保单》不一致,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未提示说明赔付范围,应以投保单为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在物流公司实际赔付50万元后才主张物流公司无须在工伤保险之外承担责任并以此拒赔,属于不当免除自身责任,于法无据,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

保险公司应当客观介绍雇主责任险赔付范围,不得故意隐瞒其仅在工伤保险之外承担差额赔偿责任等免责条款诱导投保。

保险公司在企业投保及赔偿时均未明确提示说明保险赔付范围,误导企业认为保险公司可全额赔付,且企业据此向雇员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有利于保障投保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提醒企业投保时合理关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及免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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