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妇女赋权,“夫妻财产互查”值得鼓励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快评
原创2025-10-13 17:46

近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通过,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媒体将上述规定概括为“夫妻财产互查”,该话题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不少的讨论。很多人结合现实生活经验提到,在处理夫妻关系的过程中,经常容易出现财产纠纷,而为了确保自身权益,以合法、快捷的方式查询配偶财产很有必要。如今,这样的权利得以落地,就意味着再也不必想方设法挖对方的底,相反,查询配偶财产成为一种低成本的常态操作,外界显然乐见其成。

不过,此番规定其实并不新鲜。无论是2011年1月发布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还是2024年3月通过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均有类似规定。而从立法精神的角度看,“夫妻财产互查”也是有上位法支持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可以说,“夫妻财产互查”让这样的规定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看似是旧闻,但还是引发不少的关注,原因何在?答案大致有二:一是,尽管少数地方出台了这样的规定,但并不具备普适性,所谓“物以稀为贵”,规定自然很容易吸引外界关注;二是,这样的规定呼应了外界的诉求,换句话说,“夫妻财产互查”的呼吁向来强烈,规定落地后,舆论反响强烈也不难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普遍出现在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中。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夫妻双方都有互查对方财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现实地看,妇女一方对于这种权利有着更为强烈的诉求,由于夫妻分工方面的特殊性,所谓“男主外女主内”仍然是一种普遍的生活架构,这就意味着男方在隐藏财产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在这样的情况下,赋予“夫妻财产互查”的权利,对于保护女性权益就至关重要。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遭遇婚姻问题时,往往是相对弱势的一方,一旦遇人不淑,婚姻破裂劳燕分飞后,不仅要承受情感上的损失,还可能遭受经济上的打击,这样的案例可谓数不胜数。为应对这种情况,早就有人建议增设“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也是希望通过共同财产在家庭内部的公开透明,从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其实初衷和如今的“夫妻财产互查”差不多。

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更是一种法律关系,知根知底是夫妻信任、婚姻稳固的必要条件,法律认可“夫妻财产互查”对于保障妇女权益而言是一种进步。10月1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开幕式发表主旨讲话并指出,追求男女平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共识,妇女赋权取得显著进步,女性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妇女赋权需要持续、长远的努力,在追求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进程中,“夫妻财产互查”无疑是一种值得鼓励的实践,期待接下来更多的地方跟进。

编辑:陈邹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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