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女士(化名)原本想将终身寿险保险金捐赠给慈善机构,但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时却遭到拒绝,沟通无果后,她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该案判决生效,法院支持了万女士的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受益人变更为其遗嘱指定的遗产管理机构,以用于慈善目的。
南都N视频记者了解到,该案打破了保险行业“保险受益人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业惯例,也是首例司法支持法人担任保险受益人判例。10月13日,由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北京传家律师事务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来自法律、保险、慈善、遗产管理等领域专家就此案展开研讨。
《民法典》立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认为,案件填补了保险法的制度空白,确立了保险法律实施新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保险法律制度。从司法裁判结果来看,实现了《保险法》确立的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宗旨,引导了类案的公平正义裁判,树立了对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威。
万女士保险受益人变更案新闻发布会。
为实现慈善意愿变更遗嘱,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2023年11月,万女士主动来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华遗嘱库上海静安分库,希望办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保险合同受益人变更为中国红十字会。
中华遗嘱库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到,万女士在一家大型企业担任高管职务,育有一个儿子,父母已经去世。
2023年,万女士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费为每年35万元,交费期间3年,基本保险金额94万余元,目前实际已交保险费70万元。按照保险条款,在万女士身故后,其受益人将获得保险金。
谈及将保险合同受益人变更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原因,万女士解释,她曾经历人生低谷,通过参与志愿活动,感受到了做公益的乐趣,重拾了生活的信心。
“我现在生活和工作越来越顺利,就想着自己将来离开人世的时候,可以给这个世界多留下点东西,帮助有需要的人。”万女士说,这份保险目前的保险金是90多万元,未来随着时间推移还会产生更多收益,有更多的资金用作善款,自己对此感到特别开心。
此外,万女士也表示,当初购买这份保险的初衷,是想保障家人的生活来源,但现在家人已经有了充分的生活来源的保障,因此不如捐给需要的人,发挥更大价值。
出于公益目的,万女士本想将保单的身故保险金直接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但考虑到红十字会在保单理赔时将会遇到各种实际困难,万女士选择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改由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作为受遗赠人和遗产管理人,在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保险金后,扣除相应的报酬和其他费用后,将保险金的剩余金额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
为确保方案顺利实施,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取得了联系,并提供了万女士的遗嘱副本和相关证明,申请变更受益人,但这一请求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被保险公司初次拒绝后,万女士先后联系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市金融管理局,要求指导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服务,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万女士委托北京传家律师事务所两次发律师函要求变更保险受益人,依然未果。
争议焦点:法人是否可以成为保险金受益人?
无奈之下,2024年8月29日,万女士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市分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将涉案保单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为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传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胡永平表示,在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不得将受益人变更为非自然人。在合同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被告单方面以无先例为由拒绝变更,缺乏合同依据,属于不合理的限制原告合同权利的行为。此外,《保险法》并未禁止将受益人变更为非自然人。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受益人的变更事宜。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条文未明示受益人必须为自然人,但结合保险法体系解释及人身保险制度本质,该条所称人应指自然人。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制度本质为自然人提供风险保障、抚恤或生活支持,特别是寿险产品,其核心功能是弥补被保险人死亡后家庭生活来源中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法人作为拟制人,不具备生活来源、抚恤需求等制度基础,一般情况下不宜成为寿险保险金的受益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表示,监管政策和行业惯例不支持法人作为寿险受益人。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在长期实践中一贯对法人作为寿险保险金受益人持否定态度或审慎限制态度,保险公司据此拒绝变更请求,具有充分的政策及行业支持。而且,变更受益人为法人,将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合规审查成本。
2025年8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法律并未限定受益人为自然人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受益人。另一方面,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指定的受益人。具体到本案中,万女士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及变更受益人,且变更受益人的请求明确具体,不存在指定不明的情形。同时,出于公益目的,某女士欲将身故保险金捐赠红十字会,变更受益人的目的合法且正当。
为此,法院支持了万女士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将万女士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
圆桌论坛上,来自法律、保险、慈善、遗产管理等领域专家就此案展开研讨。
意义:判决为《保险法》修订提供参考
这一判决,打破了长期以来保险业界“身故受益人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业惯例,也是首例司法支持法人担任保险受益人判例。
《民法典》立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认为,本案审理活动中系统运用了《民法典》和《保险法》的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准确实施了《民法典》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案件填补了保险法的制度空白,确立了保险法律实施新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保险法律制度。从司法裁判结果来看,实现了《保险法》确立的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宗旨,引导了类案的公平正义裁判,树立了对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威。
今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及,保险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此背景下,本案对《保险法》修改有何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萍表示,本案判决与《保险法》修订的导向高度一致,为修法提供了及时的司法实践参考。
王萍称,本案核心是支持被保险人将保单受益权转移至慈善目的执行机构这一法人实体,并体现了对投保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呼应了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关于《保险法》应更注重维护消费者权益,扩大其自主选择权的建议。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遗嘱库项目办主任陈凯认为,本案能够成功的关键,是万女士通过中华遗嘱库为其办理了权威合格的遗嘱,且指定的遗产管理机构是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组织,这也是本案原告诉请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原因。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