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深化,市场主体“准入易、退出简”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然而,部分涉诉企业却利用政策之便,通过“虚假清算”“恶意注销”等手段逃避债务,严重侵蚀市场诚信根基。
面对这一新型监管难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手“破题”,双方通过签署《关于联合惩戒恶意注销行为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工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构建起“前端预防+中端发现+末端惩戒”的全链条治理体系,为全国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改革提供了“广州样本”。
南都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三年,广州两级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企业等主体注销的案件共390件,总体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平均年增长40.3%,部分基层法院增速甚至达65%。
更值得关注的是,82.3%的企业选择在一审期间注销,14.1%在执行阶段注销,其余分布在二审等环节。
这些行为导致22%的案件因无法送达当事人而延长诉讼周期,6.3%的案件引发程序空转,14.4%的案件因主体灭失无法执行,债权人权益落空,恶意注销已从个别企业的逃避债务手段,演变为扰乱司法秩序、透支社会信用的系统性风险,对促进和优化营商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面对恶意注销带来的严峻挑战,广州市法院与市场监管局紧密协作,以《备忘录》为纲领,系统性地构建了三大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全链条治理筑牢退出“防火墙”。
在“前端预防”方面,建立“法律告知+法治宣传”两项前端机制。《备忘录》制定了分别适用于法院和市场监管局的法律告知示范文本,并在高发、易发的关键端口实施介入,完善前端预防工作,尽可能减少进入诉讼后因主体恶意注销引起的“程序空转”。
“我们制定了《关于恶意注销法律风险和责任告知书》示范文本,对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申请文书中‘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无债权债务’进行法律释明和风险提示,告知虚假清算、虚假承诺类型,以及恶意注销的法律后果。市场主体通过线上系统或线下窗口申请注销登记时,应阅读所告知内容并确认知悉恶意注销的法律责任。”广州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介绍道。
与此同时,在中端环节,法院与市场监管局建立“信息共享+联动协查+双向函告”机制。在信息自动共享平台建成前,法院发现企业可能存在恶意注销时,可函告市场监管部门暂缓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在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审慎办理涉案企业业务,直至法院出具解除通知。这一机制如同为恶意注销行为按下“暂停键”,有效防止企业“金蝉脱壳”。
对于已实施的恶意注销,两部门建立“行政撤销+司法追责+信用惩戒”的三重末端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处以罚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院则对妨碍诉讼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注销治理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广州通过司法与行政的深度协同,不仅破解了注销监管中的“信息孤岛”问题,更探索出“抓前端、治未病”的治理路径。
未来,随着信息共享平台的完善与联合惩戒机制的深化,广州有望进一步打通准入、经营、退出的全链条监管,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多实践范例。
广州某家具公司与姜某签订家具购货合同后,因未能按约定时间向姜某交付货物,被姜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姜某提出的解除合同以及退还款项98000元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该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虚假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等材料,骗取注销登记。
注销时间仅比二审判决时间早一天,且该公司未主动披露注销情况,导致二审法院未能及时查明该事实,作出判决后,因主体灭失导致无法强制执行,债权人权益严重受损。
为了及时兑现姜某的胜诉权益,二审法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法院司法建议书后迅速展开调查,经查明在债务未清偿情况下恶意注销事实成立。
经过两部门协同合作有效发力,最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共同保障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与法院的协同共治,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机制创新,更是法治理念的深度实践。通过行政精准监管与司法刚性约束的合力,真正实现了“一处违法、多方围剿”“一处失信、全域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为构建诚信有序的市场生态提供了坚实保障。
豫某公司股东为白某(持股66.9%)、杨某芬(持股32%)、杨某怀(持股1.1%),该公司因欠付飞某公司租赁费用引发纠纷,飞某公司以豫某公司和白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三股东于一审判决前申请企业注销登记,豫某公司于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前被核准注销,却仍以豫某公司名义提起上诉。
二审第一次开庭时,豫某公司、白某刻意隐瞒公司已被注销的事实,继续以豫某公司名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
后法院主动审查发现豫某公司已被注销,责令其代理人提交公司工商内档,后者拖延多时仍拒不提交全部材料。
法院经飞某公司协助调取相关材料后,追加豫某公司股东杨某芬、杨某怀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杨某怀又故意失联致法院对其适用公告送达,案件审理被迫再次拖延。
直至第二次开庭,杨某怀方才委托先前豫某公司和白某共同委托的代理律师参加诉讼。
白某、杨某芬、杨某怀协同实施逃避债务、拖延诉讼等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最终,广州中院对三股东各处以1万元罚款。该决定书经广东高院复议予以维持,现三股东均已缴纳罚款。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股东在诉讼中合谋扰乱司法秩序的责任认定规则,强化诉讼诚信与司法秩序的维护,释放“协同侵权全追责”的司法信号,打破“小股东无责或轻责”的片面认知。
具体到本案,杨某怀虽持股比例仅有1.1%,但其先是协助恶意注销企业、隐瞒注销事实,后又故意失联拖延诉讼,与大股东通谋合力共同扰乱司法秩序,最终被法院判令承担与大股东相同的法律责任。这也精准呈现了该场景下小股东责任判定的法理逻辑。
出品:南都政务新闻部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赵青 通讯员 谢君源 成宇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