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据广东省公安厅消息,经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调查研究,拟确认洪文波、赖仁青的见义勇为行为符合《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向洪文波家属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100万元,向赖仁青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40万元。
见义勇为,需要勇气,也需要胸怀。见义勇为都难能可贵,通过必要措施表彰、激励这类行为已成惯例。此次公示这两个案例的一个重要背景在于,随着新修订的《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见义勇为现象的奖励和保障得到了立法明确,相关措施得以落地。
《条例》的实施引发连锁反应,最直接的影响是,由于操作层面有法可依,相关部门可根据《条例》积极认定见义勇为现象。另外,媒体亦经常参与这类新闻题材报道,不仅第一时间报道见义勇为事迹,亦跟进奖励措施落地的二次传播。可以说,政府和媒体的积极作为,使得见义勇为成为自带流量的社会暖闻,人们津津乐道,社会对于相关案例的知晓度逐渐得到提升。
具体而言,《条例》规定四种情形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而在认定环节则明确了具体的操作路径:发生见义勇为行为后,可通过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政府有关部门依职权确认、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举荐等方式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确保见义勇为得到确认。对于奖励,《条例》明确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最高可颁发一次性奖金100万元,该金额目前居全国前列。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为更大力度倡导和肯定见义勇为,《条例》将没有牺牲或致残但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也纳入奖励范围,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其实际贡献和社会影响颁发一次性奖金,扩大了奖励对象覆盖面。
《条例》还明确“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的知识”的要求。为进一步激励见义勇为,《条例》明确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进一步明确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为主体宣传见义勇为的职责,及时宣传鼓励公众见义勇为。
以一种官方主导且郑重的方式,奖励见义勇为的个人,此举必然自带影响力,加上媒体的积极报道,由此不难理解如今见义勇为现象的广泛关注度。以此次公示的两个案例为例,洪文波舍己救人让人钦佩,事件发生的场景、当事人施加的影响都极为典型;赖仁青在发生严重骨折后不顾个人安危坚持转移村民,其所作所为超越了自身职务责任的范畴。两人的行为当初即受到外界热烈讨论,可谓广泛知晓且普遍认同。
见义勇为弥足珍贵,典型的作用不可替代,而奖励的价值亦不可忽视。有关部门在规范指引下认定见义勇为,媒体深度跟踪报道见义勇为现象亦成常态,这些操作既是呈现也实现了互动,社会对见义勇为的认同感必然得到相应提升。在典型案例的感召下,相信更多的人会在必要的时候出手相助。
编辑:张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