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将惠州市永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新能源”)推入公众视野。因废气排放超标,该公司被处以38万元罚款——这已是这家从事废轮胎、废人造皮革回收利用的企业今年第二次因环境违法受罚。南都记者获得最新消息,该公司已经关门停产,相关处罚仍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内。
送达公告
据了解,惠州市永乐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25日,位于惠州市惠东县稔山镇白云村老坑口,是一家从事大气污染治理和资源再生利用的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宋某某。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主要从事废轮胎、废人造皮革提炼裂解油、炭黑,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废旧皮革胶料→人工上机进料→热裂解反应炉真空热解→出渣冷却→成品”。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废水产生,建设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且经验收合格,已取得环评批复且持有排污许可证,废气主要污染物涉及颗粒物、SO₂、NOx 、 VOCs、非甲烷总烃、臭气等。根据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无组织排放许可的污染物种类有非甲烷总烃和硫化氢、臭气,属于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2025年7月16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投诉对永乐新能源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下风向监控点的臭气浓度最高超出标准限值22.4倍。而就在三个月前,该公司就曾因类似问题被处罚,当时监测结果显示臭气浓度超标2.45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处罚决定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根据裁量标准,处罚考虑了以下因素: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数目1个0%;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3%;排放口在一般区域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程度为一般期间0%;超标20倍以上2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2次4%。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永乐新能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38万元。
11月4日,南都记者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了解到,目前,永乐新能源已经关门停产;由于处罚决定仍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该公司尚未缴纳罚款。若该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该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随后,记者联系永乐新能源法人宋某某核实有关情况,电话无人接听。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郭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