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真格的,“指定居所”再不能成为办案机关“小黑屋”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快评
原创2025-11-05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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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司法实务界流传的一份文件引发舆论热议,文件显示,最高检、公安部于2025年6月30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涉及审批权上收、除两类特殊犯罪外律师申请会见应48小时内安排、不得在“指居”场所进行讯问以及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指居”监控应与警务督察实现数据对接等内容。多家媒体对相关信息予以证实,财新报道显示,7月25日,最高检与公安部已就新规组织全国检察系统、各级公安机关视频培训。

“指居”是司法实务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简称,按照现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指居”主要针对的是那些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但无固定居所(或涉法定类型案件在固定居所执行有碍侦查)的被追诉人。监视居住本来就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对轻缓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指居”作为其中的一种形态,同样应当保持尺度的同一性。

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指居”措施被异化、刑事诉讼推进受阻等严重情形,受到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2024年6月,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聚焦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其中就有一则“指居”期间侦查活动监督案,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表明态度、阐释法理。2025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也明确提出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此番最高检与公安部的联合发文,多项新规内容指向性相当明确。

首先,新规对“指居”的审批权限做了严格限制,从此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改为必须经法制部门审核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呈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指居”手段的多重审核与监督,体现出决策层面的审慎态度。

而在执行层面,新规要求实行办案与执行相分离,公安机关决定适用“指居”的,应当指定办案部门和监督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新规要求办案与执行实现人员与场所的分离,具有现实针对性,指向一些将“指居”视为突破案件“利器”的地方发生的在“指居”场地办案,长时间讯问“指居”嫌疑人、变相疲劳审讯等严重问题。更重要的是,新规设置的办案与执行分离,客观上让侦查行为的内部监督成为可能,只要责任追究机制发挥效力,“指居”管理人员与办案人员之间就能够实现必要的牵制与监督。

不仅如此,不得在“指居”场所讯问和讯问期间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叠加“指居”监控与警务督察的数据共享,就是在试图通过技术手段的无缝对接,实现对侦查行为规范性的刚性要求。违反“指居”新规程序和实体要求办案取得的证据,将面临被刑事诉讼排除的风险。此外,新规还明确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并对“及时安排会见”给出具体的时间要求,同时重申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时不被监听,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会见的时间、次数不受不当限制。律师角色的引入,对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而言,可以发挥合力作用。

从制度层面对侦查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不仅有利于刑事司法程序的规范、有序推进,也是对办案人员的一种职业风险规避与刚性保护。有制度层面的严管,才有具体到对每一名执法人员的厚爱。从“指居”新规的出台及各方面着力培训的举措可以窥见,加强对包括“指居”在内的刑事侦查行为、过程的有效监督,已经凝结成为一种难得的司法共识,这是对国家法治的合力捍卫。

编辑:张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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