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投喂AI大模型生成《斗破苍穹》角色图片,被判赔5万元

南都N视频APP · 反垄断前沿
原创2025-11-05 21:45

用户将《斗破苍穹》的一个角色“美杜莎”投喂给AI大模型,然后生成专门的工具以提供在线生成“美杜莎”图片的服务,这种行为侵权吗?法院判了。

11月3日,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落槌。上海市金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侵犯《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赔偿5万元,同被告的AI大模型公司无需担责。

 

《斗破苍穹》美杜莎被“喂”给AI大模型,谁之过?

据法院介绍,提起诉讼的是原告公司是知名IP《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被告是国内一家头部AI图像生成平台,平台内汇聚了众多类型和主题的AI生图LoRA模型,依托大模型和诸多LoRA模型为用户提供AI在线生图等服务,以及该平台用户。

据南都记者了解,LoRA是Low-Rank Adaptation(低秩适应)的简称,是一种模型的轻量微调技术,具有高效、灵活且适用于多种场景的特点。

被告李某系上述AI图像生成平台的用户。李某先是截取了《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形象图片二十余张,做成美杜莎图包,然后使用平台的“训练LoRA”功能,把“美杜莎”图包作为训练素材投入,生成两款美杜莎LoRA模型,并将它发布在自身账号中。其他用户使用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时,通过输入不同提示词,就能生成与美杜莎形象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各种图片。

针对这一行为,《斗破苍穹》系列动漫的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原告公司认为,“美杜莎”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能够定向生成美杜莎角色形象,被告李某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侵犯了原告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平台存在大量侵犯原告美杜莎角色形象的LoRA模型,在“动漫专区”中存在大量涉嫌侵犯《斗破苍穹》其他角色形象的LoRA模型,被告对此放任,没有尽到平台责任。

据此,原告公司诉请,要求二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平台需赔偿原告200万元,被告李某需赔20万元,二被告在1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AI平台不构成侵权,无需担责

南都记者关注到,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美杜莎”能否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予以保护。被告公司辩称,“美杜莎”一词主要是指希腊神话中的蛇发女妖,并非原告独创,不应落入其主张的保护范畴。

这一说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金山区人民法院还提到,“美杜莎”一词含义丰富,多部漫画、小说、游戏的角色名称、歌曲名称、植物品种名称等以“美杜莎”命名,所以原告主张“美杜莎”作为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保护依据不足。

这起案件的另一个争议焦点,落在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公司辩称,作为平台方,自身不应担责。理由是,LoRA模型本身以及提供“训练LoRA”功能作为技术,旨在促进人工智能发展,并无侵权属性,而且平台也及时采取了一系列必要措施。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素材截取阶段及LoRA模型训练、发布及使用阶段再现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将“美杜莎”图集和短视频等素材通过网络提供给公众,侵害了原告对“美杜莎”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能够体现自然人有实质性智力投入的前提下,对于由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的图片,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本案中,案涉美杜莎LoRA模型及美杜莎人工智能文生图,未见被告李某的实质性智力投入,不构成作品,故被告李某不构成改编权侵权。

所谓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据法院介绍,被告李某在庭审中陈述,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已全面停止侵权。

具体到平台是否应该担责?法院持技术中立的观点,认为被告公司并未直接参与LoRA模型的素材截取、训练、发布和使用,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法院指出,在本案中,平台向用户尽到了合理告知义务,设置了投诉举报机制和发布审核机制,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下架了全部美杜莎LoRA模型,并更新平台审核机制中的筛选关键词,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通知了海外AI平台,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尽到了“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义务,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AI著作权纠纷频发,多在文字、图片、音视频领域

11月3日,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李某停止侵犯原告公司所享有的《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三、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公布后,该案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作为上海市首例就AI大模型知识产权问题作出实体判决的案件,这起判决在平衡著作权保护与鼓励AI技术创新之间作出了积极探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未来类似案件的司法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快速发展,并广泛应用于文字、图片、音乐、视频创作等领域,由此引发了诸多著作权纠纷。一些典型的案例,如迪士尼和环球影业等好莱坞巨头诉Midjourney、MiniMax侵权,美国唱片业协会起诉两家AI音乐公司——Suno和Udio,涉嫌侵犯音乐著作权等。

在国内,也发生了多起AI著作权纠纷。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了一起生成式AI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判决,认定被告某AI公司侵犯了原告对奥特曼作品的复制权和改编权,需赔偿1万元。这起案件被称为“AIGC平台著作权侵权全球第一案”。

南都记者发现,今年1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奥特曼形象被AI侵权的案件,被告的侵权行为与该案类似。同样是AI平台的用户通过上传奥特曼图片,然后选择该AI平台上的基础模型,再调整参数,训练生成奥特曼LoRA模型,以便其他用户借此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不同的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AI平台虽不构成直接侵权,但由于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一名参与审理该案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对南都记者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兼具技术服务和内容供给的双重属性。在审理涉AI纠纷时,应综合考量AI平台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被诉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平台营利模式、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等因素,将平台注意义务确定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程度。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李玲 发自北京

编辑: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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