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消防新规:补充明确多种首违不罚、主观无过错不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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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11-10 22:30

11月10日,南都N视频记者获悉,广东省消防救援局日前印发《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自2025年11月9日起实施,与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实施时间同步。广东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自即日起依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基准》适用于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上海市海华永泰(大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福秋告诉南都记者,《基准》经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已正式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执行,其规范性更强,规范执法将进一步明确落实。

南都记者了解到,广东省消防救援局《实施细则》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基准》制定,并结合广东实际,对《基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

例如,《实施细则》扩充了免于处罚事项清单,加大便民利企力度。补充明确了200平方米以下“小娱乐场所”和其他3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除外)未经开业前安检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为“首违不罚”,告知承诺方式安检场所承诺内容不完全属实的“轻微不罚”,自行发现且采取补强措施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主观无过错不罚”等8种常见的免罚情形,将免于处罚事项从国家消防救援局的15项增加至23项,进一步加大便民利企力度,指引基层更好地应对“普遍性违法”“职业投诉人”等问题,有利于基层高效解决实际问题。

《实施细则》沿用原有部分成熟标准,实现执法平稳过渡。在国家消防救援局出台全国性适用的《基准》之前,广东总队早在2022年和2024年就先后两次制修订《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广东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消防领域行政处罚减免责四张清单。此次《实施细则》充分融合国家局《基准》的新要求与原省《裁量规定》的部分内容,不仅保证了体例完整,也确保了基层执法的延续性。

此外,《实施细则》回应基层聚焦问题,增强可操作性。通过在基准中增加“备注”的形式,对基层以往适用中聚焦的重难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如对基层反映诉讼风险较高的《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存在违反同一条款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的适用问题,明确拟制为一个违法行为采用“竞合择一重”的原则予以处罚;明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经营性单位和个人”中的“单位”和“个人”的正确理解和适用等问题。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马辉 通讯员 粤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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