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方周末报道了这样一桩咄咄怪事——多动症患者去医院取药,竟被医院要求必须在其户口簿上加盖一个“精神病一类药品取药”字样的印章,否则不给取。对此,涉事的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工作人员回应称,这是上面的规定。而这并非孤例,多名山西患者反映,其在开具多动症药物时,都曾在医院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户口簿上被盖了类似印章。
医院开具一些特殊药品,需要以在患者户口簿上盖章为前提,这样的做法闻所未闻,根本于法无据。其一,根据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簿是户口登记的法定载体,其制作、变更、盖章等权限仅属于公安机关。因此,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医院不得对户口簿这一国家法定证件作出任何标注或盖章行为。其二,现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并没有任何“在户口页上加盖专用章”的规定。由此可见,无论是否事先告知,医院均无权在户口簿上加盖印章。如上面真有规定,不妨说清楚“上面”是哪个机构,具体是什么规定,否则“上面”根本就是个挡箭牌。
除了合法性存疑,此举在合理性方面也站不住脚。为何在同一家医院,被国家列为重性精神疾病的双相(情感)障碍患者开药只需身份证和病历,而病状轻微不少的多动症患者反而需要更严格的管理?从地域来看,在北京、上海、厦门、济南等多地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及取药时,并不需要在户口簿上盖章。为何山西偏偏加码,给患者添堵添乱?如果要对药品追溯,“麻卡”的制度设计加信息系统足矣,为何硬要横生枝节?
或许对涉事医院来说,盖章是一种简便的管理方式,但管理的目的是服务,任何规定都应当以服务患者、保障其权益为前提。在户口簿上盖章这样的做法,无形中强化了社会歧视,更与医学人文关怀的方向格格不入。
而从个人权利角度审视,此举也涉嫌侵害患者隐私。虽然盖章行为并非直接向社会公众公开患者隐私,但鉴于户口簿在个人生活和工作中的多种使用场景,极有可能导致患者隐私被间接暴露。报道披露,当地的多动症患者苦之久矣:有患者为了不因拿药盖章而选择停药,因为其担心户口簿被人看到,影响日后升学或者工作;有的则选择去外省开药,但开一次药重新走诊断流程需要花费2000元左右。
耐人寻味的是当地卫健部门对此事的态度,相关工作人员称:“好多(规定落实)都是在医院解决,掌握政策都在医院里头,应该跟医院沟通,去问问具体医生。”一般来说,政策都有一定的制度刚性,虽然可能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但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显然有个统一标准。对一些医疗机构明显超越边界的操作,主管部门难道不该及时介入监督和纠正,并给公众一个交代吗?□ 墨攻
编辑:张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