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案落定:交易碳配额接到多个陌生电话,侵犯个人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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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11-22 11:39

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广东省碳排放配额买卖,陆续接到多家陌生企业的电话和微信好友申请,平台是否侵犯个人隐私?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全省首例碳配额交易个人信息披露纠纷案,为“个人信息保护与交易效率之间如何平衡”议题提供了司法回应。

事主起诉碳交中心泄露隐私

法院认定信息披露不构成侵权

广州中院微信公众号披露案件详情显示,案件主角李某,是某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自然人会员,通过该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广东省碳排放配额交易。2024年间,他陆续接到多家陌生企业的电话和微信好友申请,对方不仅准确说出其姓名,还知晓其会员身份,沟通内容均围绕碳配额交易与发票开具。李某随即向碳交中心询问,得知曾有五家与其有过交易的企业,向中心申请获取了他的姓名和手机号码。

李某认为,碳交中心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向案外人披露其姓名、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遂诉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要求某碳交中心通知信息接收方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碳交中心辩称,其信息披露行为有充分依据。一方面,交易完成后买方需联系卖方开具发票,属于履行合同的必要环节;另一方面,李某在注册会员时已同意平台相关规则,《隐私政策》中已明确约定在交易一方履行义务并提出请求时,平台有权提供对方联系方式以促成交易完成。因此,该行为既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也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情形,可不经个人单独同意。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定,碳交中心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指出,碳配额交易完成后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买方获取卖方身份信息与联系方式是完成交易闭环的必要前提。碳交中心在买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卖方时,基于保障交易完整性之目的,向特定交易方披露姓名与手机号,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符合法律规定,且已通过平台规则获得用户同意。此外,李某未能证明信息被用于其他用途或造成实际损害,故不构成侵权。法院最终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建议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律师称不能被理解为平台有问题

案件审结后,海珠区法院向碳交中心发出司法建议,围绕“完善规则体系、优化平台功能、加强监督管理”三方面,建议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开发“信息选择性披露”“线上开票”等功能,强化告知与监督机制。碳交中心迅速回函,表示已制定信息保密制度、升级系统,并积极推动开发线上开票模块,从机制与技术两端降低信息暴露风险。

本案中当事人败诉主要原因是什么?如何平衡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的关系?后续发送司法建议是否说明平台在隐私保护上存在问题?在被告代理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闪涛看来,李某败诉主要源于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解偏差。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动态平衡关系,要在具体场景中把握,实质是公共利益、法定要求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平衡保护问题。后续司法建议,不能被理解为平台存在问题,而应被理解为能动司法的一种表现,即法院也积极主动结合具体案件审理情况,推动企业提升数据安全的能力。

谈及很多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广泛抓取、整合的企业高管联系方式行为的法律边界,是否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闪涛认为其法律边界重点在于抓取行为的目的、范围、手段、用途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涉嫌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袁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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