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明确现场阅卷之外,律师可以通过异地阅卷、线上阅卷方式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
此外,针对实践中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受阻后救济渠道还不够畅通的问题,《工作规定》提出,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并向律师告知办理结果;律师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办理,并向律师反馈处理结果。
律师查阅卷宗。AI制图
明确现场阅卷为主,异地和线上阅卷为补充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工作规定》共6章35条,包括总则、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监督和保障、附则。
《工作规定》明确了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适用范围。规定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作为现场阅卷的补充;律师代理的案件,案卷材料制作有电子卷宗、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可以申请线上阅卷;不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卷宗的,可以申请异地阅卷。
同时,《工作规定》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办理期限和程序。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受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转交办案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核、及时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电子卷宗发送至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审核线上阅卷申请,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发送电子卷宗。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律师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
此外,《工作固定》还明确特殊案件类型的阅卷要求。针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审判环节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涉密案件等类型的阅卷作出规定。如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需要取回案卷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允许律师到检察院阅卷。之所以规定需由法院同意,是因为在审判阶段,律师是否符合担任辩护人条件、是否具有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审核权在法院。
上述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称,从总的方面说,《工作规定》最大的亮点是除了过去大家比较熟悉的现场阅卷外,还规定了律师可以通过异地阅卷、线上阅卷方式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后两种方式,无论是办案的检察院,还是律师注册地检察院,都增加了许多工作量,体现了检察机关自我加压,切实、真正方便律师,保障律师阅卷权利的主动担当。可以让律师不用为了阅卷而专程跑到异地的办案检察院,大大节约了律师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明确律师阅卷权受阻后救济渠道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可及可感,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要看到,实践中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问题仍时有反映,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地落细。
上述负责人称,为此,司法部组织力量对近年来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协受理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精准定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中的堵点难点,广泛听取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代表的意见建议。从调研情况来看,“阅卷难”在各类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问题中的占比仍然较高,集中反映在不提供电子卷宗或者电子卷宗不清晰,申请调阅纸质卷宗受阻,限制阅卷时间或者阅卷范围等方面。
针对实践中一些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受阻后救济渠道还不够畅通的问题,《工作规定》明确提出,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并向律师告知办理结果;律师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办理,并向律师反馈处理结果。
“这些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进一步密切与检察机关沟通协作,更好形成保障律师阅卷权的工作合力提出了新要求。”上述负责人称。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