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女因姓氏不同被拒征地补偿款,肇庆封开法院判决:必须发放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肇庆
原创2025-12-09 17:21

近日,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明确判决,经济合作社以继女与继父姓氏不同为由,拒绝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支持继女获得其应得的征地补偿款份额。

基本案情

小刘(化名)在其母亲与生父离婚后,随母亲改嫁至继父苏某所在村集体。小刘七岁时,户口迁入继父户籍所在地,苏某系该村下辖某经济合作社的社员。随后,小刘的母亲与继父苏某又生育了女儿小苏,小苏的户口亦登记在同一户下。

2025年1月,该经济合作社获得一笔土地征收补偿款。在拟定分配方案时,部分村民以小刘与继父苏某姓氏不同、且未与合作社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及生产生活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小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同意向其分配补偿款。为此,小刘向封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作社向其支付应得的征地补偿款份额5000元。

法院审理

封开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合作社以姓氏不同为由否认小刘的成员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指出,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基于法定标准进行实质审查。小刘自幼随母迁入该村,作为未成年人,其生活、教育均依附于家庭,并与拥有集体土地的继父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已将该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且合作社此前长期按4人户向小刘家庭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款的行为,表明其已在实践中认可小刘的成员资格。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应确认小刘具备该社成员资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份额。故判决支持小刘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村民自治虽受法律保护,但自治决议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本案中,以“姓氏不同”为由限制分配,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既违背平等原则,也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强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核心在于户籍、生活保障等实质性联系,而非姓氏或血缘关系。任何经过民主程序的决议,若内容违法,法院均不予支持。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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