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传染性皮肤病,逼迫顾客网贷消费,美容院老板获刑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政务
原创2025-12-15 11:23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任颖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美容美发店强迫交易案件,依法认定“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的行为构成犯罪。

编造“传染性皮肤病”问题

在包厢强制顾客用“网贷”消费

某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洪某为牟取更高利润,雇佣并指使店员小燕、小婷将顾客诱骗至店内厢房,以顾客身上长有“扁平疣”具有传染性应立即处理为借口,在隐瞒服务总价的情况下,为顾客提供该项服务。

当顾客拒绝支付高额费用时,小燕等人即采用言语恐吓、阻止穿衣、限制离开等方式胁迫顾客扫码付款,甚至逼迫顾客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借贷付款,并强制顾客签署“自愿消费”服务单甚至录制“自愿消费”视频。

通过上述手段,洪某等人先后强迫被害人陈某、温某、陈某某等人支付服务费共计6万余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洪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已构成完整心理胁迫链条

实质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法官钟健涛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本案中,洪某授意店员编造“传染性皮肤病”问题,制造健康恐慌,并在封闭包厢内通过言语恐吓威逼、阻断与外界联系、阻止穿衣等手段,逐步对消费者形成心理强制,最终迫使其在孤立无援状态下签署“自愿”协议,支付高额费用。

该系列行为虽未采取传统暴力方式,但已构成完整的心理胁迫链条,实质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属于典型“软暴力”威胁。

此外,洪某等人已形成“虚构病情—场景控制—话术胁迫—签单收款”固定作案模式,先后侵害了三名不特定消费者权益,涉案金额较大,并导致一名消费者被迫通过网络借贷方式支付费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显然洪某等人的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法官提醒,自愿、平等、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也是市场主体赖以发展的重要前提。

美容行业与消费者健康安全密切相关,从业者必须严守三条法律底线:一是资质合规,不得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二是信息透明,杜绝虚构病情、夸大宣传疗效;三是交易自愿,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如遇到类似胁迫、误导或欺诈行为,应注意保留证据,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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