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梁某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前,被害人母亲王女士告诉南都N视频记者,如果对方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她会向检方申请抗诉。
南都此前报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滢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居住期间,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住户曾因此与其发生争执而报警,民警处置后要求梁某滢家人对其严格管理。
2024年6月9日,梁某滢再次在上述小区对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在敲击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门时,王某雅通过“猫眼”看到梁某滢在其家门口吐痰,遂通过其母联系小区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到场劝离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二人随即发生争吵,进而在进门处抓扯、打斗。
其间,梁某滢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切划王某雅左胸部、头面部等处,王某雅拿起门厅鞋柜上一中空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面部,保安上前制止无果。打斗中,王某雅受伤倒地,保安拨打电话报警,王某雅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滢无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门滋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后梁某滢与王某雅发生冲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梁某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梁某滢不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经鉴定,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南都此前报道,被告人梁某滢父亲曾告诉南都记者,“在女儿的成长过程中,家里有亲人重病,对她打击很大。疫情开始后,她总怀疑自己感染了,焦虑、失眠、幻听,吐痰也是后遗症,一天用两三包纸。”
王女士曾提到,事发前梁某滢并未有过精神疾病的就诊病史。这一点梁父也向南都记者进行了确认,他们强调女儿拒绝就医。“她绝对不承认自己有病。我们但凡说一句,她就激烈反抗。”
梁父说,“我们给她买了安神的药和帮助睡眠的药,我还去医院挂睡眠科咨询医生。我们打过120,人家说本人不配合,他们无法强制带走。上述证据我们都提交给办案机关了。”
但王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对梁某滢的精神鉴定结果表示质疑。12月16日,代理律师臧梵清公开称,他们通过调查认为梁某滢并不存在“幻听”“幻视”“幻觉”症状。另外,臧梵清认为,本案中,相关鉴定机构并没有对梁某滢进行长时间的精神鉴定观察。他称,将拼尽全力为王女士争取权益。
宣判前,被害人母亲王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如果对方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她会向检方申请抗诉。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周敏萱
编辑:韦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