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续:法院披露被告人精神病学鉴定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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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5-12-20 15:56

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梁某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南都N视频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关于被告人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问题,该案鉴定检材来源于公安机关依法搜集的证据材料,并经精神检查、医学辅助检查等合法程序及方法形成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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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父母提交的道歉信。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案的说明”中表示,被告人梁某滢所住小区多名住户的证言和微信群聊天记录、梁某滢2024年1月至案发时的电话和微信记录、2024年2月梁某滢父亲拨打120电话录音均证实,梁某滢作案前存在精神异常。

2023年8月因梁某滢敲门滋扰其他住户,双方报警后,民警出警记录证实,梁某滢的行为异于常人,可能存在精神问题,民警要求其父母严格管理。王某雅母亲案发当天与王某雅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案发后的证言反映,其也认为梁某滢精神异常,提醒王某雅不要开门。

公安机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委托鉴定机构对梁某滢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该案鉴定机构经法定机关审核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均取得法医精神病执业资质,鉴定检材来源于公安机关依法搜集的证据材料,并经精神检查、医学辅助检查等合法程序及方法形成鉴定意见。

庭审时,法院通知了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当庭作出说明并接受询问。该鉴定意见能够证明梁某滢在案发期间因患精神疾病,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予以采信。公诉机关与辩护人所提梁某滢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该院依法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南都此前报道,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梁某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滢无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门滋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后梁某滢与王某雅发生冲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梁某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梁某滢不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经鉴定,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周敏萱

编辑:张倩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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