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梁某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南都N视频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梁某滢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事发地305号房。(南都N视频记者 周敏萱 摄)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案的说明”中指出,即便王某雅在冲突期间拿起摆件击打对方,也系为避免受到对方伤害的自保行为,在当时情境下并无不当。梁某持刀捅刺王某雅的行为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南都此前报道,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梁某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滢无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门滋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后梁某滢与王某雅发生冲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梁某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梁某滢不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经鉴定,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周敏萱
编辑:张倩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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