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幼儿园收费管理作出系统部署。
《通知》立足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定位,通过规范收费项目、分类完善收费管理方式、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健全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收费行为监管等方面的规范,促进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更好发挥收费政策对优质普惠供给的牵引撬动作用,有效降低人民群众保育教育成本,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12月19日,在河北省石家庄新乐市市直第二幼儿园,老师教小朋友包饺子。 临近冬至,各地开展包饺子迎冬至活动 新华社发(贾敏杰摄)
明确收费内容和标准,收费明细需公示
《通知》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开设托班的还可收取保育费。
在明确收费内容的同时,《通知》强调,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在上述基础上,《通知》明确了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即:
各地制定调整普惠性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情况合理确定。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此前有家长反映的幼儿园收费明细不清楚的问题,《通知》规定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并需要向社会公示。
具体来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指导幼儿园建立本园收费目录清单,清单应包括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入园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清单内容。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地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幼儿园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普惠性和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强化公益属性
《通知》的一大亮点是对不同类型的幼儿园规定了不同的收费管理方式。《通知》指出,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及各类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开设托班收取的保育费参照保教费管理。
就上述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此次将普惠性和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是为了更加注重体现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公益属性。目前,部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有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偏高。按照《学前教育法》要求,《通知》强化两类幼儿园的公益属性定位,明确对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让收费标准更合理、幼儿家长可负担。
该名负责人还补充道,目前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难以及时反映成本和供需变化。《通知》明确将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引导和激励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
治理幼儿园乱收费问题,解决“入园贵”难题
按照《通知》规定的收费管理方式,未来,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有专家指出,这对于那些过度逐利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必要时可以通过成本调查等方式,引导其合理收费。
实践中,有些幼儿园存在收费名目模糊、界限不清的“花式收费”,如“特色班费”“兴趣活动费”等,有的通过家委会或第三方机构向幼儿家长收费。这些行为导致家长难以辨别合理收费与巧立名目之间的界限,容易引发质疑与矛盾。
针对实践中的这一问题,《通知》除了规定指导价以外,还规定加强收费行为监管。相关收费可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预收。要指导幼儿园与家长签订协议,列明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课后培训和亲子特色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不得通过家委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引入第三方机构向幼儿家长直接收取费用。
此外,《通知》更加注重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为了更好激发幼儿园办托积极性,增加托育服务供给,《通知》明确幼儿园的保育费收费标准可参考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杨文君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