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李晓慧 近日,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对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因其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处以341万余元罚款。
相关公告显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惠医保罚字〔2025〕6号,处罚事由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该条款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于2025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具体罚款金额为3410293.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