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8岁女童被母亲虐待、指使偷窃,经社区居委会起诉,母亲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居委会为女童监护人,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创新性向社区居委会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典型案例显示,8岁女童小如(化名)生父不详,经亲子鉴定,出生证上载明的父亲并非其生父。小如母亲郭某不仅存在虐待小如、指使小如偷窃等行为,还阻止小如接受义务教育。而小如的外祖父母均已去世。
某社区居委会作为申请人于2024年2月起诉要求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侵害了小如身心健康,使其处于危困状态,遂判决撤销郭某的监护人资格,并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指定某社区居委会为小如监护人。
从尊重小如的意愿出发,判决后,某社区居委会委托小如舅妈对小如学习、生活进行日常照料,采用了“监护人”与“照料人”分离的模式,为了让孩子能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法院在判决指定某社区居委会作为小如监护人的同时,创新性向某社区居委会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某社区居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如委托其他主体照护小如,监督小如的委托照护情况,最大程度维护好小如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对小如进行定期探访,密切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制定好成长档案;保障小如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与其学校老师密切沟通,帮助小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
《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针对社区居委会作为公职监护人的特点,注重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为了落实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法院积极推动并指导某社区居委会与小如舅妈签署委托协议书,并要求谢某出具承诺书。由某社区居委会委托小如舅妈对小如日常生活予以照料,某社区居委会定期进行探访并支付生活补贴,实现“国家监护+亲属代养”模式。
最高法表示,本案中,人民法院创新性地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适用对象从父母扩大到公职监护人,拓展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的适用对象,丰富了国家监护制度的内涵,传递了公职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应确保未成年人能够获得足够良好、健康家庭教育环境的导向,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公职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