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后应有年假!人社部说明折算方案:须连续工作满12个月

南都N视频APP · 时局快报
原创2026-01-14 18:48

随着公众对增加假期呼声渐高,官方一直在强调落实年假制度。近日,人社部公号再次解释,年假天数与累计工作时间直接相关,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都应累计,即使入职新单位仍可折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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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图表,北京,2020年8月17日    漫画:难落地    暑期是休假高峰。但因为各种原因,不少人只能“望假兴叹”。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入职新单位当年,能休年休假吗?

该文章名为《入职新单位当年,能休年休假吗?》。人社部称,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对于入职新单位的情况,年假可在折算后使用。文章称,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跳槽后,当年年假如何使用?

不过,跳槽当年的年假使用还受另一条款制约,即能否满足“连续工作”。

该部在去年发布的文章《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才能休年假吗?》中解释: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对于“跳槽”的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需要强调的是,前述条例在起草阶段曾要求“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但经过征求意见,正式版本取消了这一限制。南都记者注意到,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在集团连续⼯作满1年以上的员⼯可享受年休假,到集团 ⼯作未满1年或⻅习期员⼯不能享受年休假 ”,显然与相关规定不符。

而对“连续工作”的要求,目前并不统一标准,主要参考司法判决的情况。一些地区要求“无缝对接”,一些地区的给出了一定的宽限期。

例如,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深圳则相对严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一百〇九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按照上款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该文件进一步解释了”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计算方法:109条第一款是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9年4月15日做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所规定的。但在适用的同时需强调“连续工作”必须是无缝对接,即劳动者在进入新单位时工作日不能间断,否则不适用该款规定。

不过,学术和实务界均有观点认为,对连续工作的要求不宜过严,否则有违“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立法目的。

学术期刊《中国劳动》2013年刊登的《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时间的认定》一文,邀请了来自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专家讨论该问题。

一位参与讨论的专家认为,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必须是与现工作单位有关联的连续工作。因此,要求“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解释,以及“劳动者上一个就业经历与本就业经历连续且连续计算满1年以上”的解释,均与立法本意有些偏离,属于对《复函》的文意进行了限缩解释。按“劳动者上一个就业经历与本就业经历连续且连续计算满一年以上”的理解,虽然也存在职工当年在新进的用人单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然而由于在实践中符合条件的情况少之又少,实质上与要求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几乎无异,那样的话,《条例》正式稿对此处所做的修改则失去实质意义,也不符合《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立法目的。因此,从立法过程和回应社会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不宜轻易地进行限缩解释。

另一位专家则强调,《办法》第五条明确:“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也就是说,存在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在当年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此外,由于采取了折算的办法,相当于新进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义务,这也是合理的。另有相关文件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不仅无须满足进单位工作满1年的条件,而且无须满足连续工作满1年,而是仅需要满足工作年限满1年。在贯彻同一个《条例》的背景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应当是相对平衡的。因此,只要劳动者有连续工作满1年的情形,其间,是否中断就业,均不影响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就满足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宋承翰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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