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隆播放不雅德语歌惹争议,律师指其未尽法定审核义务

南都N视频APP · 南都新文旅
原创2026-01-21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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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则关于长隆野生动物世界巡游音乐选择的讨论在社交媒体发酵。网友“德国电子厂”指园区在1月9日下午的巡游活动中使用了不雅德语歌曲《Oben ohne》,并展现了包含“赤裸上身跳舞”等译文的歌词截图,引发公众对公共文旅场所背景音乐审核机制的关注。

网友“德国电子厂”对记者说,他住在德国,是来长隆旅游的时候,听到这个歌词,觉得不对劲,就在网上@长隆反映,“个人觉得歌词不太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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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也有网友在巡游中发现了同一问题,并在长隆游客中心写了投诉,“当天投诉后,次日就换了歌”。记者从长隆方面获悉,该歌已更换。

一游客对记者说,这首歌的旋律挺欢快的,小孩子挺喜欢,没想到是这样的歌词。长隆野生动物世界作为运营方,存在监管审核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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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现象,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律师表示,从相关事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来看,长隆事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家庭导向型公共场所未履行文化内容管理的法定义务,违背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责任。

一、长隆作为以亲子家庭为核心客群的公共场所,其播放不雅音乐的行为,涉嫌违反《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公共场所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且与事件中暴露的“审核疏漏”“损害后果”直接关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涵盖物理空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包括“文化环境的健康性”,这对长隆的约束体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主观上,长隆作为专业旅游场所,应当预见背景音乐对未成年人的潜移默化,却未建立基本的歌词核验机制,尤其是多语言歌曲的翻译审查,放任含不雅表述的音乐传播,属于应当预见风险而未防范的主观过错,符合侵权责任的过错构成要件;客观上,事件中家长“担心孩子受不良引导”“觉得氛围违和”,实质是不雅内容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也违背了家长带孩子在健康环境消费的合理期待,即便无直接人身伤害,这种精神不适与潜在风险已属于《民法典》意义上的损害,长隆需承担赔礼道歉等相应侵权责任。

同时,长隆的行为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中禁止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音像制品的规定。从内容属性看,涉事歌曲虽未直接涉及淫秽、暴力等极端违法内容,但结合长隆的亲子定位,歌词中的不雅表述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存在模糊审美边界、引导不当行为的潜在风险,符合条款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实质认定标准;从场所义务看,长隆作为年均接待千万游客的场所,相较于普通提供服务场所,负有更严格的内容管控义务,其未对音乐内容进行未成年人适配性筛选,本质是未履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文化环境”的法定职责,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

对于此事的解决,郑子殷认为,长隆在事件曝光后更换歌曲,仅完成了应急补救,需从制度层面解决审核疏漏问题,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针对这一问题,长隆需从制度层面落实全流程合规:一是强化员工专项培训,聚焦“法律责任+内容甄别能力”,针对内容筛选、审核、播放全环节员工开展专项培训,明确审核失职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避免不知法而违法,实操层面重点培训多语言内容审查、未成年人不适宜内容甄别,提升员工对隐性风险内容的识别能力。

二是建立全流程审核机制,明确责任到人、可追溯,核心关注“谁来审、审什么、怎么追责”,针对多语言、小众歌曲,必须经“翻译+适配性评估”双环节,审核流程上所有拟播放音频需完成“来源核验→内容审查→未成年人适配性判断→双人复核→备案留存”,形成“审核台账”,确保每首歌曲的合规性可追溯,责任划分上,明确审核人员对疏漏内容承担直接责任,管理人员承担监督责任,避免审核流于形式。

三是构建公众监督反馈机制,打通“投诉—处理—改进”闭环,结合公众的监督需求建立便捷、高效的反馈渠道,渠道层面设立专用举报电话、线上反馈平台,明确24小时响应、72小时核查反馈的时限,让游客能及时反映问题,处理层面对投诉的不适宜内容立即暂停播放并启动复核,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同时公开典型问题的整改情况,重建公众信任,改进层面定期汇总投诉问题,针对性优化审核标准,形成监督—改进的良性循环。

他表示,长隆事件的核心启示在于:家庭导向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内容管理,不是经营自主选择,而是“法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唯有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核心,补上“审核机制漏洞”,落实“全流程合规”,才能真正履行法律责任,为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心的公共环境——这也是所有面向家庭的提供服务场所必须坚守的底线。 

采写:南都记者N视频记者许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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