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强化刑事检察监督 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生明介绍,检察机关着力规范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会同公安部出台有关意见,通过建章立制严格规范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权益保障,针对执行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44件次”。
备受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界关注的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得以证实。指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简称)新规被认为对于完善指居措施具有重要意义,规范约束内容涉及审批权上收、律师会见安排、不得在“指居”场所进行讯问以及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指居”监控应与警务督察实现数据对接等多方面。此番最高检在“强化刑事检察监督”专题发布会上将“会同公安部出台有关意见”作为强化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进展,说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规范指居问题上不仅达成共识,而且已有实质进展。
其实不仅是这份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完成的规范性文件,最高检在2025年底亦曾出台文件加强和规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这份名为《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或可视为对最高检、公安部2025年6月“会同”出台同主题文件的一次郑重呼应。
最高检规定明确启动监督的情形中,就包括有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等多种,而且还对违法限制律师与被指居人员会见、通信表明加强监督的态度。而在两机关联合发布的“指居新规”中,则明示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并对“及时安排会见”给出具体的时间要求,同时重申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时不被监听,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会见的时间、次数不受不当限制等等。
短短半年时间,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有对指居措施的规范和监督文件出台,这表明在针对具体个案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指居异化倾向,两机关都试图探索以制度的细化、优化来实现对执法权力的约束,态度明确,措施得当,其落地实践的过程需要得到系统内外的行动呼应、监督保障。
而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监督权力,对指居措施的制度规范、个案监督,都正是其使命所系。
数据显示,检察机关针对指居措施执行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44件次,而在最高检发布的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就有一则“指居”期间侦查活动监督案,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遇殴打及饥饿、疲劳讯问,经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非法证据被排除,涉刑讯侦查人员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多部监督和规范指居新文件的加持,国家层面对于指居措施的使用,已有了再明确不过的态度。必须用制度化的手段,通过程序的不断细化和公开透明,来遏制指居异化的倾向,不让指居继续扮演办案机关突破“侦查瓶颈”的不光彩角色。
相对监视居住来说,指居本来就应当是一种更加和缓的强制措施,而不是相反。这是法治该有的态度,也是执法者必须谨守的底线。检警在规范指居问题上达成的制度共识,应当通过更加公开的方式让规范深入人心,通过个案的反复实践让规范落实到位,以增强全社会守护法治共识的力量。
编辑:张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