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法副院长高晓力:持续做深做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

南都N视频APP · 察时局
原创2026-03-0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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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法治的温度

编者案:

法治有尺度,更有温度。它守护少年成长、托举弱者尊严、护航数字时代,让公平正义可感可及。

2026年全国两会之际,南都《法治的温度》专题上线。专访代表委员、司法工作者,探寻法治如何回应期盼、传递温暖。以法治护民生,以正义暖人心,守护万家灯火,照见人间皆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提供了法律遵循。司法审判是保障政策落地的关键环节,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贯彻“平等保护”理念?人民法院如何通过执法办案破除市场壁垒、促进民营企业公平竞争?

全国两会之际,南都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晓力。她表示,人民法院将通过深化“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建立涉企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坚决纠治违背依法平等保护行为,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保护,让依法平等保护的法治理念持久转化为企业可感可知的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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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晓力。

谈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

建立涉企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

南都: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为平等保护提供了法律遵循,而司法审判是保障政策落地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贯彻“依法平等保护”理念?

高晓力:过去一年,人民法院牢牢把握“两个毫不动摇”,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构建了“立法衔接+机制保障+案例示范”司法保护体系,做实依法平等保护。在政策供给上,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专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细化出25条司法保障措施,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保护,确保将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落到实处。

在审判措施上,我们将依法平等保护理念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立案环节,统一案件受理标准,坚决杜绝“差别化立案”。审判环节,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2025年,人民法院对一批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依法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违规处置涉案财产、错误适用法律等涉企产权刑事冤错案件55件涉88人。执行环节,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对12.06万家涉案企业采取“活封活扣”措施,涉及案件14.88万件、执行标的3604亿元,最大程度降低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南都:我们关注到,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6批38个以保护民营经济为主题的典型案例,可否介绍下相关情况?

高晓力:我们常态化发布涉企典型案例,持续营造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产权保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某房地产公司诉地方政府行政允诺补偿案,首次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判决政府支付800余万元补偿,促推“政府守信践诺”。在债务清理领域,依托“快立快保快审快执”绿色通道,人民法院全年执结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9166件,执行到位311.42亿元,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回款难”问题。在行政争议化解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促成某木器公司与地方政府的行政补偿争议化解,帮助企业获得4546万元补偿款,实现案结事了。

这些案例的核心处理思路,就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无论是政府机关、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在权利保护上一视同仁。

下一步,人民法院还将通过深化“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建立涉企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持续做深做实依法平等保护,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保护,让依法平等保护的法治理念持久转化为企业可感可知的实际成效。

谈民企发展“隐形壁垒”

有效遏制“以大欺小”的市场乱象

南都:在市场竞争中,民营企业仍面临一些隐形壁垒,影响了公平发展环境。例如,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背靠背条款”,人民法院如何审理此类案件?

高晓力:“背靠背条款”是隐形壁垒在合同领域的表现。针对“背靠背”这类典型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相关条款无效。过去一年,全国法院直接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结案件709件,帮助中小企业收回账款19亿元。例如,在某电缆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朱某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沈阳两级法院在某大型国企与百余户中小民企的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依法否定国企利用优势地位设定的歧视性格式条款无效,确保中小民企平等获得价款支付,有效遏制了“以大欺小”的市场乱象。

南都:从司法实践来看,民营企业还面临哪些隐形壁垒待破解?

高晓力:从司法实践看,民营企业面临的隐形壁垒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市场准入中的“玻璃门”,部分地方在水电气热力、矿产资源等领域不当增设负面清单外的准入条件,限制民企公平参与竞争;二是行政监管中的“差别待遇”,个别地方对民企存在“小过重罚”“过罚失当”等问题,人民法院去年通过案件审理依法纠正此类行政行为367个;三是信用评价中的“一刀切”,部分企业因轻微涉诉被过度限制融资、招投标资格,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南都:人民法院如何通过执法办案破除市场壁垒,促进公平竞争?

高晓力:人民法院通过执法办案持续发力。在市场准入领域,审理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案件时,严格落实“非禁即入”原则,依法否定部分地方增设的隐形门槛。202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登记等多个领域,彰显了人民法院在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方面积极担当作为。

在竞争秩序领域,强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法纠治地方保护、市场分割、行业壁垒等妨害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违法行为。例如,在“共享电单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以及电商巨头“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亮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司法态度。地方法院审结胖东来诉网络“黑嘴”侵权案、“引流直播带货”不正当竞争案等,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民企商业信誉。

下一步,我们将从“个案破除”向“系统治理”深化,依托“全国法院统一办案办公系统”建立隐形壁垒线索归集机制,通过典型案例梳理、企业司法需求调研,找准问题,与相关部门协同共治,推动从源头上破解壁垒,促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谈促进融资公平

依法否定“高利贷”“砍头息”

南都:融资公平是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方面。最高法2025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首例便聚焦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收费行为,引发广泛关注。请问从司法实践看,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存在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高晓力: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推动相关规定落实。从司法实践看,当前民企融资领域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四种形式:一是个别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如“融资承诺费”“砍头息”等隐性成本加重企业负担;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对民企设置更为严苛的担保条件,甚至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三是违约抽贷断贷,个别金融机构单方面变更贷款条件、提前收回贷款,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四是涉诉信息传导不畅,企业因正常涉诉被过度标记风险,影响融资可得性。

南都: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方式破解这一难题?

高晓力:针对这些民企融资痛点,2025年,人民法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在融资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依法规范利息收取,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行为,确保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引导金融机构规范经营。

落实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注重保护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民营企业依托供应链产业链开展融资担保,拓宽合法融资渠道,助力打通资金“血脉”。

在创新涉诉企业融资支持机制方面,北京法院聚焦化解涉诉企业因财产保全导致的资金冻结、经营受阻难题,北京丰台法院在全市率先推出概括性前置担保机制,允许企业以保函为担保,在信用额度内不再进行查封、冻结,释放现金流超 7 亿元,相关企业涉诉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缩短 10.74 天,上诉率同比下降 16.4 个百分点。

坚持善意文明理念方面,在执行案件中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2025年全国法院依法依规恢复266.96万人次信用,帮助企业扫除融资障碍。

此外,为重整的民企提供金融支持。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中积极推动企业重整,全年助力1481家陷入债务困境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重获新生,通过资产盘活恢复企业融资能力。比如,山东、四川、湖南、河南、重庆等地法院破产审判部门通过打造“司法重整+产业升级”融合样本,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清理债务与产业资源整合的制度功能,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佳木斯法院办理的热电公司破产重整案,成功化解债务6亿余元,稳定就业岗位200个,推动环保设备升级,有效保障233万平方米区域冬季供暖。重整程序“保企业”“稳就业”的制度效能持续释放。

南都:接下来,人民法院还将从哪些方面深化融资公平司法保障?

高晓力:下一步,我们将从三方面深化融资公平司法保障:一是加强案例引领。适时发布规范融资行为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完善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领域的裁判规则,稳定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法治预期,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流向民营经济。二是强化协同治理。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推动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依法规范利息收取,协同推动落实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杜绝歧视性授信行为。三是做好信息支持。精准运用分级分类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对于因宏观经济调整、行业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履行困难的企业,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审慎适用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对已被纳入名单但积极履行、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建立高效的信用修复通道,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商业信誉和融资能力。既让生效判决成为“真金白银”,也让执行活动成为助力企业爬坡过坎的“温暖之手”,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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