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陈虹伶 李金迪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九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涵盖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船舶租赁等多个领域,集中呈现广东法院在推动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方面的最新探索与实践成果。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涵盖多个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案例。
其中,全国首宗认可和执行“港资港仲裁”裁决案尤为典型——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解决纠纷的意思自治,标志着“港资港仲裁”从制度探索走向实践落地,为跨境商事主体提供了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法律保障。
在规则衔接方面,王某甲诉澳门银某公司、吴某生命权纠纷案适用“先受理原则”,对澳门法院已受理的同一纠纷不再重复受理,有效破解管辖权冲突问题。
在机制对接方面,澳门浩某公司诉香港瑞某公司船舶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广东法院探索粤澳海事司法与执法协同新模式,成功破解跨境船舶扣押难题,有力保障湾区航道安全畅通。
案例还涉及港澳法律的适用、认可和执行香港民商事判决的审查标准等问题,推动粤港澳三地司法规则“软联通”不断深化。
近年来,广东法院连续出台三个三年行动方案,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重点,深入推进三地司法交流与合作。
2025年,全省法院审结一审涉港澳民商事案件1.74万件,约占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二。
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广东法院将持续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的全新定位,进一步推动规则机制“软联通”,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的法律适用体系,打造更加趋同高效的涉港澳诉讼程序,建设更加多元便捷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上某公司系在深圳前海登记设立的港资企业。陈某系内地居民,其为上某公司与方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因方某公司未能履行主债务,陈某亦未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双方之间产生争议。
上某公司与陈某签署确认函,确认将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项下争议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仲裁地为香港。之后,上某公司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陈某履行保证责任。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后,因陈某未主动履行,上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系以香港为仲裁地的裁决,属香港仲裁裁决,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审查是否予以认可和执行。
上某公司系在深圳市登记设立的港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二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的,可以协议选择港澳为仲裁地”的规定,上某公司与陈某约定将案涉纠纷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以香港作为仲裁地,该约定合法有效。
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安排》第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遂裁定认可和执行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本案是《批复》施行以后,全国法院首次适用《批复》认可和执行“港资港仲裁”裁决,标志着“港(澳)资港(澳)仲裁”实现了从“规则突破”到“实践落地”,丰富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大湾区开放、多元和包容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