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披露一起餐饮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据介绍,东莞一消费者在某餐饮店用餐时发现餐品中有虫子,商家推卸责任并质疑其“碰瓷”。因商家缺乏证据,且相关部门查实餐饮商家存在“三防”设备措施不完善的情况,法院判决商家退还餐费16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680元。
示意图。图片由AI生成
案情显示,2024年7月28日,消费者翁某通过美团平台购买了东莞某餐饮店价值168元的餐饮套餐并到店消费。用餐过程中,翁某意外发现锅内有一只虫子,当即呼叫服务员处理。然而,服务员仅捞出异物,门店始终未给出合理解决方案。沟通无果后,翁某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固定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随后停止食用该餐品。
因赔偿协商未果,翁某诉至东莞第一法院,要求退还餐费16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680元。餐饮商家辩称,供应的餐品不存在卫生问题,食物中的虫子系翁某自行放入,意图“碰瓷”敲诈勒索商家,但未能提交监控视频等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翁某提交的现场用餐照片,餐品中确有虫子;同时,12315相关部门投诉回复信息显示,该餐饮商家存在“三防”设备措施不完善的情况,该事实与翁某在案涉餐品中吃出虫子的情况相吻合。对于商家所称“虫子系翁某自行投放、意图碰瓷”的抗辩,因其未能提交监控视频等有效证据推翻翁某的主张,且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商家向翁某退还餐费16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680元。
东莞第一法院东城法庭法官王彩华提示,餐饮经营者系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需履行全流程严格保障义务,守好卫生底线,诚信守法经营,切莫抱有侥幸心理。本案裁判所适用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规定并非普通民事赔偿,而是法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目的不仅是弥补消费者实际损失,更在于通过加重违法成本,震慑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倒逼经营者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只要食品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形,无论消费者是否遭受实际人身损害,均有权主张退一赔十(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曾云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