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 赵青 通讯员番法宣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南都记者透过广州法院审结的涉宠物消费纠纷案件,联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法官拆解宠物消费套路。
案例内容涵盖“星期宠”致死、“免费领养”捆绑分期消费、宠物交付违约等突出问题,通过裁判结果与责任认定,为宠物消费者厘清维权路径,也为行业经营划定法律红线。
“领养替代购买”成为新兴消费模式。然而,部分商家以“免费领养”为引流噱头,搭配分期宠物用品套餐,引发不少消费纠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近期调解的一起案件显示,2024年4月13日,某宠物用品公司与市民唐某签订《领宠用户协议》,以“免费领养”为噱头,约定唐某需通过分期支付宠物用品套餐的方式,获得一只宠物猫的饲养权。
根据协议约定,唐某办理了24期分期业务,宠物用品套餐每年费用12000元,每期支付1000元,总费用达24000元,协议期限至2026年4月12日。然而,自2025年3月起,唐某未按约定支付后续分期费用,该宠物用品公司多次追讨无果后,将唐某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协议,并要求唐某支付违约金16800元。
承办法官经穿透式审查查明,协议名为“领养”,实则是唐某通过分期购买商家指定宠物用品,换取宠物饲养权,属于变相捆绑销售,双方实质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确认唐某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商家有权解除协议;唐某欠款及违约金16800元优惠至3000元,需于2025年11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则按5000元全额履行;涉案宠物猫归唐某所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承办法官指出,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爱心设置消费陷阱,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此次调解不仅高效化解了双方纠纷,更通过明确法律边界,强化对消费陷阱的规制,引导经营者坚守诚信公平交易原则,杜绝不正当经营行为。
消费者宋某通过崇阳县某宠物服务店的网络视频宣传添加商家微信,购入一只宠物狗,支付3300元,另承担空运费、派送费等费用。
收货后宋某发现,狗狗与宣传视频不符且无疫苗接种证明,次日经检验确诊犬细小病毒,收货仅四天后,宠物狗死亡。
宋某要求退款无果,随后诉至番禺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交易款4620元、赔偿检验费145元,并要求经营者熊某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番禺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交付的宠物狗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退还购狗款3300元,并赔偿空运费480元、派送费260元、检验费145元,共计418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含狗粮费580元)。
因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熊某承担共同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由被告共同负担。
消费者张某通过小红书联系某猫舍公司,欲购买一只红阴影色缅因猫,商家称该猫“额头和尾巴带凯米尔色”,双方于2024年6月2日签订《猫咪有偿认养协议》,约定售价9800元,原告支付定金4900元。
随后张某自行委托基因检测,结果显示该猫不携带红色基因,无法呈现“凯米尔色”。
张某认为猫舍公司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并支付检测费。
猫舍公司则辩称仅描述外观,未承诺基因,且凯米尔色猫售价更高,且买家知情。值得注意的是,案涉猫咪并未交付,已被商家另外出售。
番禺法院认为,双方协议实质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对猫的描述仅为外观,未明确承诺携带凯米尔基因,且售价低于明确标注凯米尔基因的猫,原告应知晓市场行情,故不构成欺诈,驳回三倍赔偿及检测费请求。
因被告已将猫另售他人,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定金49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黄某向吴某购买一只繁育用猫咪,支付购猫款45000元及运费、寄养费等相关费用。
后续因猫咪健康状况不符合约定,双方多次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但吴某始终未交付符合要求的猫咪。黄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猫退款并赔偿损失。
一审中,吴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支持黄某主要诉讼请求。
吴某不服,以“因刑事案件无法到庭”“寄养费产生无过错”“已达成新的赔偿协议”等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吴某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在案证据证明吴某交付的猫不符合约定,且经多次协商变更后仍未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黄某有权解除合同。吴某上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吴某退还黄某购猫款45000元并自行接回猫,赔偿运费、寄养费、手术费及后续寄养费,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56元由吴某负担。
针对宠物消费高发纠纷,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免费领养”“低价购宠”等宣传时保持审慎,仔细核查合同条款、宠物检疫检验证明、疫苗记录,明确品种、健康、基因等关键约定,留存沟通记录与支付凭证;经营者应恪守诚信经营原则,杜绝虚假宣传、变相捆绑销售、违约不履约等行为,共同维护宠物消费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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