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办卡做理疗过敏申请退钱,商家以老板更换为由拒绝,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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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6-03-16 12:43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陈小倩 任颖  “办卡优惠多,充值更划算”,不少医疗保健行业以预付费方式开展促销,然而商家一旦变更经营者,“前会员”退费就成了争议焦点。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件。

女子办卡做理疗过敏要求退款

商家以老板更换为由拒绝

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陆女士陆续向某保健公司支付服务费共计4.6万余元,成为该公司会员并购买多项理疗服务,双方仅签订会员章程,未就具体理疗服务内容、价格等签订书面合同,疗程卡原件由某保健公司保管,消费记录亦由该保健公司单方登记。

陆女士仅持有支付记录和部分疗程卡消费记录。陆女士因做完理疗后出现皮肤过敏情况,要求某保健公司退还剩余项目的价值4.5万元,被对方拒绝。陆女士遂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确认陆女士尚剩余“腿六经”“足疗” 等各个项目服务次数17次至20次不等,但对剩余项目的价值意见不一。

某保健公司主张虽然其一直使用同一公司名义经营,但已更换了老板,陆女士的款项系由前任老板收取,某保健公司接手了陆女士的档案资料,可以继续提供剩余的服务,不同意退款,也拒绝提供完整的客户充值内容和价格记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保健公司退还陆女士服务费3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商家成为案涉服务合同的相对方

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荔湾法院永庆坊人民法庭法官陈小倩认为,本案在预付式消费纠纷中颇具代表性,消费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提出退款诉求时,却遭遇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

本案中,陆女士提交的支付记录、疗程卡消费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某保健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关系。某保健公司虽以“更换实际经营者”为由拒绝退款,但其实际已接收陆女士的会员档案,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提供剩余服务。

一方面,接收档案意味着承接了客户资源;另一方面,承诺服务则表明其认可原合同的延续。上述行为足以认定该公司已接替前任经营者,成为案涉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其次,本案双方对剩余项目的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经营者控制消费记录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事实。

本案中,某保健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同时是消费记录、项目定价等资料的持有者,本负有举证证明服务内容、项目单价及剩余服务价值的义务,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在确定具体退款金额时,法院综合考量陆女士预付总金额、部分消费记录中载明的项目单价及剩余次数,同时兼顾陆女士单方解除合同对商家经营造成的影响,最终酌情判定退款3万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尽量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核心消费条款,妥善保存支付凭证、消费记录等证据,遇到权益受损情况时,及时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权。

经营者应主动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和举证责任。依法规范、诚信经营,方能赢得口碑、留住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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