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公布《宝安沙井宗地A301-0622项目“9·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9月19日,宝安区沙井街道宗地A301-0622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
据了解,该项目的相关单位包括:涉事防台风措施作业单位为深圳不二科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不二公司);劳务承包单位为上海力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力廷公司);1栋幕墙施工单位为中建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不二幕墙公司);监理单位为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建设监理公司);建设单位为深圳融华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华置地公司)。
台风天作业时发生坠落
一名工人从7楼坠落至4楼平台地面受伤
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9月18日建设单位转发了第17号“米娜”台风蓝色预警生效的提醒信息,并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台风正面袭击的准备严格落实各项台风防御措施。
同日,中建不二幕墙公司与其控股的深圳不二公司在项目部组织召开了防台风安全会议,经双方在会议上协商确定,由深圳不二公司的劳务班组工人负责落实防台风相关措施,包括材料归整、防护设施设备加固及将吊篮落地并捆绑固定等。
次日下午14时35分许,深圳不二公司项目经理何某强巡查工地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时发现1栋幕墙工程施工区域下方的悬吊平台被卡阻未降落至地面,于是交代上海力廷公司劳务班组长常某涛安排工人将其落地并进行捆绑固定。
事发地示意图。图源:事故调查报告
14时40分许,常某涛安排工人毕某和陶某波(伤者)将涉事吊篮悬吊平台落地及固定。15时50分许,陶某波和毕某来到涉事平台后看到涉事吊篮悬吊平台的支腿被卡阻,于是毕某就用一根钢管去撬悬吊平台被卡阻的位置,而陶某波则用手去推悬吊平台底部,两人操作了一会后未能将悬吊平台从卡阻位置脱离出来。
随后毕某就上到悬吊平台内,操作悬吊平台上下轻幅移动,而陶某波则站在悬吊平台下方的围墙上用钢管去撬卡阻位置及用手去推悬吊平台,悬吊平台突然从卡阻位置脱离出来并发生摆动,陶某波下意识抓住悬吊平台,随即被摆动的悬吊平台带至7楼平台围墙外,后因陶某波未能抓紧吊篮悬吊平台导致其从7楼坠落至4楼平台地面受伤。
事发前涉事吊篮悬吊平台被卡阻的状况。图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造成一名工人重伤
两人存在迟报事故行为
事故发生后,毕某立即联系班组长常某涛并下至4楼查看情况。赶到时,陶某波仍在喊痛,毕某随后与赶来的人员用木板将其抬至一楼等候救援车辆。
中建不二幕墙公司项目经理徐某鑫在巡查工地时发现伤者,立即安排工地应急救援车将陶某波送往深圳广生医院救治。
因伤情较重,该院不具备救治条件,伤者被先后转至龙岗区仁安医院、龙岗中心医院。龙岗中心医院接收后,将伤者情况上报至龙岗区总值班室。
在事故信息报送方面,中建不二幕墙公司项目经理徐某鑫、深圳不二公司项目经理何某强均在事发后未按规定时间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存在迟报行为。
事故现场示意图。图源:事故调查报告
伤者陶某波,男,52岁,湖南省汉寿县人;经医院诊断,伤者伤情诊断核定损失工作日约520个工作日,超过105个工作日,属于重伤。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7.47万元,主要为伤者的住院治疗费用(伤者的误工及人身伤害赔偿尚未达成协议)。
涉事工人安全意识不足
无防护冒险进行作业
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足、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人员进行询问及检测鉴定,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涉事工人陶某波安全意识不足,在未采取有效防高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站在事发区域7楼平台围墙上用手推移被钩挂的涉事吊篮悬吊平台,当钩挂点脱离瞬间,悬吊平台发生摆动,随即将抓住悬吊平台的涉事工人带至7楼平台围墙外,导致其从7楼坠落至4楼平台受伤。
两名项目经理
因迟报被建议依法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 因在事故中受伤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工人陶某波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有效防高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进行临边高处作业,作业过程中不慎被突然摆动的吊篮带至7楼平台围墙外,导致从7楼坠落至4楼平台受伤,应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受重伤且仅造成自身伤害、未造成其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上海力廷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磊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涉事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深圳不二公司项目经理何某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涉事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同时,项目经理何某强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中建不二幕墙公司项目经理徐某鑫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上海力廷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在临边高处作业时未采取防高坠措施的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深圳不二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教育和督促作业工人严格按照项目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进行作业;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在临边高处作业时未采取防高坠措施的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蔡诗妍
编辑:蔡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