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黄莉玲 3月24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
现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官方说明指出,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审查责任压不实、审查机制不健全、审查能力跟不上等问题逐步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因此,有必要抓紧修正,进一步压实审查责任、规范审查程序、强化监督保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走深走实。
本次修正主要围绕健全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强化监督保障等方面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共作出12处修正、新增2条规定。
在总则部分,《征求意见稿》拟在第六条增加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经费的条款。删除了第八条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表述。
在审查标准方面,此次修正重点针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隐性壁垒问题作出补充。
第十五条规定关于不得起草含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拟在第(四)项增加“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服务便利度”等信用评价加分项的禁止性要求;拟在第(六)项增加“仅允许”现场报名或者提交招标材料的限定条件,对排斥或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审查标准作出修改完善。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新增第四十九条,将政府部门委托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引资活动的情形也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确保“应审尽审”。
在审查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闭环管理。第三十二条拟增加一款,明确对多次出现初审质量问题的起草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督促其落实审查责任。第三十四条则明确,起草单位提请政府审议或者审批政策措施时,应当一并报送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审查结论;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应重新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审查。与此同时,第三十六条拟增加了针对适用例外规定开展第三方评估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例外规定适用程序。
监督保障机制也是本次修正的重要内容。针对抽查发现个别地区、部门连续违规出台影响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拟在第四十一条新增一款,明确对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提请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结果刚性约束。
针对一些地方未履行审查程序出台政策措施,以及未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即出台政策措施等情况,第四十六条新增了三项责任追究情形,进一步强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的责任追究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优惠审查标准也将作出进一步细化。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一)项拟修改为“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减免特定经营者税收缴纳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在说明中指出,这一修改是采纳有关部门建议,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对于例外规定的适用,此次修正同步提高约束标准。《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二十六条,明确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例外规定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的,应当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坚决防止例外规定“泛化”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