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化办公普及,“下班关电脑、工作群仍响”,已成“打工人”常态。“隐形加班”占用休息时间,劳动者能否索要加班费?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相关案例。
非工作时间线上开会 加班费清算惹争议
根据法院公开案情,2021年12月,程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在职期间,A公司常通过内部通讯软件向程某布置工作任务,要求其在下班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处理工作、参加线上会议。2023年4月,程某提出辞职,因加班费等事宜与A公司未能达成一致,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后,程某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
程某主张其在职期间受公司安排,累计加班134小时,并提交了打车记录、线上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工作日下班后及周末多次参加线上会议,时长半小时至三小时不等。
法院审理:非工作时间线上长时间工作,应认定为加班
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院经审理查明,程某提交的打车出发地点均为办公地点;线上会议记录详细记载了发起人、参加人及开会时间,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在非工作时间按照A公司要求提供了实质性劳动。故法院对程某主张的办公地点加班时间及线上会议参会时间予以采信。
关于长期多次参加线上会议是否属于加班的问题,法院认为,A公司多次安排程某等员工在非工作时间进行线上会议,且时长较长,确已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应认定为加班。
综合考虑程某两种加班方式的形式差别、时长、对劳动者休息的影响程度等,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程某加班费14000元。判决作出后,A公司已主动履行支付义务。
法官说法:遇“隐形加班” 要注意留存证据
“隐形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借助即时通讯工具,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向劳动者下达工作指令、安排任务并要求及时响应的加班形式。法官表示,认定是否构成“隐形加班”并非局限于工作地点或形式,关键是看是否实质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需综合考量工作安排的持续性、指令的具体性、内容的实质性等因素。
劳动法明确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用人单位长期要求员工下班后处理工作,既不安排调休也不支付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法院支持劳动者合理的主张加班费诉求,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助力形成“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的社会共识。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工时制度和劳动报酬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杜绝“隐形加班”。若确需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劳动者遭遇“隐形加班”时,要注意留存工作通知、线上办公记录、工作成果等证据,便于权利受损时依法维权。劳动关系双方应相互尊重、依法履约,共同营造数字化时代良性用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吴灵珊
通讯员:林莲颖 张琳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