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居民在横琴居住、上班、求学,办理澳门社保时可视为身处澳门!3月2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第3/2026号法律《修改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及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居住、工作或就读的时间,办理澳门社保时可计入“身处澳门最少183日”的时间要求。该法律已经于3月24日生效。
第3/2026号法律在澳门特区政府法务局网站公布。
据了解,本次修法对澳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任意性制度登录、非强制央积金政府拨款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任意性制度是澳门社会保障制度中,不符合强制性供款条件的居民可自愿参与并定期供款,从而获得养老金等基本社会保障的选项;非强制央积金是一项补充性保障制度,通过个人与雇主共同供款投资以及政府鼓励性分配,为居民累积养老储蓄。
根据澳门相关法律规定,任意性制度登录及非强制央积金政府拨款,均有身处澳门最少183日(即超过半年)的要求,此举旨在确保受惠对象与澳门有较紧密联系,维护公共财产的合理运用。
本次修法的重点之一,在于明确将澳门居民身处合作区的特定情况,包括将在合作区居住、工作或就读由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课程,以及因负担居于合作区的亲属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以外地方工作等原因,纳入法定例外情况,以便在处理上述两项社保权益时,澳门居民身处合作区的期间可视为身处澳门。
澳门特区政府官网的宣传海报。
同时,将申请社会保障制度疾病津贴所需医生证明文件的认受范围扩展至合作区。在非强制央积金制度款项提取方面,修订后的法律允许账户拥有人每年可提取款项的次数增至2次。
据悉,新条文的落实,有助于进一步营造合作区趋同澳门的生活环境,巩固身处合作区的澳门居民的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权益,更切实地回应居民在合作区生活、发展的实际需要。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朱鹏景
研究员:张景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