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将部分惠城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的公告》(惠城府〔2026〕13号),正式将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48项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辖区所有镇(街道),进一步深化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此次下放的48项行政处罚事项,均由惠城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相关县级行政执法业务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执法工作。处罚事项覆盖市容环境、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管理、城市绿地保护、历史建筑保护、燃气管理、城镇排水、生活垃圾分类、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与装饰装修、城市公厕管理等多个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
具体来看,市容环境方面,涵盖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卫、擅自占道摆摊设点、门店超范围摆放物品等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垃圾管理方面,包含建筑垃圾混放、生活垃圾运输遗撒、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等处罚事项;在城市建设与保护领域,明确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历史建筑、违法建设、装修人未申报登记施工等行为的处罚权限;同时,还将燃气经营使用、城镇排水排污、房屋租赁备案、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操作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一并下放。
承接此次行政处罚事项的镇(街道)包括桥东街道、桥西街道、龙丰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河南岸街道、小金口街道、水口街道8个街道,以及三栋镇、汝湖镇、马安镇、横沥镇、芦洲镇5个镇,辖区内所有镇(街道)均纳入此次执法权限下放范围。
公告还明确多项行政执法权限调整后的规范管理要求,严格限定执法权限范围,未列入公告的行政处罚权不得擅自下放,此前非公告范围内下放的行政处罚权3月23日起停止实施,已立案未办结案件由原立案镇(街道)继续办理。跨区域、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直部门负责,管辖权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区政府协调。区直部门需强化指导监督、健全配合机制,杜绝“重放轻管”;各镇(街道)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规执法,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涉企执法并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同时明确,相关主体不服镇(街道)行政执法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惠城区镇(街道)承接惠城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