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法律实施至今,社会对家暴绝非“家务事”已形成共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因不堪家暴导致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亦被广泛关注。
南都记者以“家庭暴力”为关键词搜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发现,有十余起入库参考案例涉及因不堪家庭暴力而实施的故意杀人案件,杀人者往往遭遇过长期严重家暴,因绝望无助产生怨恨,实施无预谋的激情杀人,案件多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
从“家暴受害人”转为“故意杀人施害者”,案件被告人也多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刑。但在司法审判中,是否可以对家暴受害者“从轻处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杀人者多因不堪长期家暴,实施无预谋杀人
由于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受暴者方未及时求助,则难以被外界发现。南都记者关注到,多起因不堪家暴导致的杀人案件中,被告人往往遭遇过长期严重家暴,如辱骂、殴打、掐颈、持械威胁、恐吓家人、阻挠离婚等,因绝望无助产生怨恨。
从作案场景来看,几乎均为受暴者趁施暴人熟睡时动手,工具多为家中日常物品,如充电器、菜刀、剪刀、榔头等,属于长期压抑后的激愤、恐惧型杀人,无事先预谋,案件多造成施暴人死亡的后果。此外,在作案后,受家暴者多主动报警、投案自首,部分积极施救、通知亲友,普遍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浙温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显示,姚某香和方某顺婚后育有四名子女,两人结婚十余年来,方某顺常对姚某香拳打脚踢。2013年下半年,方某顺有了婚外情后,对姚某香的殴打变本加厉。
2014年8月16日中午,方某顺在其务工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某鞋厂宿舍内,因琐事再次殴打姚某香。当晚,方某顺向姚某香提出离婚,并要求姚某香独自承担两名子女的抚养费用。次日凌晨,姚某香因绝望无助而心生怨恨,产生杀人之念,趁方某顺熟睡之际,持螺纹钢管击打方某顺头部数下,又持菜刀砍、切方某顺颈部,致其死亡。
作案后,姚某香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抓捕。案发后,方某顺的父母对姚某香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另一起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382刑初83号刑事判决显示,赵某梅与被害人刘某国(殁年39岁)结婚十余年,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刘某国经常酒后无故谩骂、殴打赵某梅,重则用棍棒等器具殴打,致赵某梅常年浑身带伤并多次卧床不起,刘某国还以赵某梅家人生命相威胁不许赵某梅提出离婚。刘某国亦谩骂、殴打自己的父母、子女。
2023年3月20日22时许,刘某国酒后回到家中,又无端拳脚殴打赵某梅,致赵某梅面部肿胀、耳部流血。殴打持续近两个小时后,刘某国上床睡觉。赵某梅回想起自己常年遭受刘某国家暴,刘某国还殴打老人、子女,遂产生杀死刘某国之念。次日零时许,赵某梅趁刘某国熟睡,持家中一把尖刀刺入刘某国胸部,后随即跑到其姨婆家中。2时许,赵某梅发现刘某国死亡,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刘某国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某梅面部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刘某国的父母、子女均对赵某梅表示谅解。
非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可从轻处罚
从“家暴受害人”转为“故意杀人施害者”,案件被告人也多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刑。但在司法审判中,是否可以对家暴受害者“从轻处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哪些行为属“情节较轻”刑法并无具体规定,也导致司法审判难以适用。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我国首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其中第20条明确: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姚某香故意杀人案”全国首例适用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案件。法院认为,姚某某的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综上,法院对被告人姚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述“赵某梅杀人案”中,法院也援引上述规定,称在遭受长期家庭暴力后,家暴被害人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其行为具有防卫因素,而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故可以视情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最高法院在该案裁判要旨中也提出,对于此类案件,应充分考虑案件起因、作案动机、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施暴者近亲属谅解情况等因素,妥当确定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在综合考量是否具有从轻处罚因素后,多数被告人被判处3—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即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对正在实施的家暴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被家暴者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的一起案例,对家暴案件中的正当防卫适用问题作出明确。重庆市江津区法院作出的(2013)津法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显示,被告人常某与父亲常某春(被害人,殁年56岁)、母亲郑某共同居住,常某春经常酒后辱骂、殴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18时许,常某春酒后因琐事辱骂郑某,郑某到常某的卧室躲避。当晚,常某春到常某的卧室继续辱骂郑某,后又殴打郑某和常某,扬言要杀死全家并到厨房取来菜刀。常某见状夺下菜刀,常某春按住郑某头部继续殴打。常某遂持菜刀砍击常某春头、颈、肩部等处十余刀,后立即将常某春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常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常某春则因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被害人常某春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被告人常某有权进行正当防卫。”法院在生效判决中明确表示,被害人常某春因琐事殴打妻子郑某和被告人常某,又扬言要杀死全家,随即到厨房拿来菜刀来到郑某、常某所在的卧室等行为,属于侵害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对这类家庭暴力如不及时制止,会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属“不法侵害”的范畴。
但判决书也提到,常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此外,常某具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构成防卫过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积极救治被害人、得到母亲郑某谅解等。因此,江津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最高法院也对此表示,正当防卫的对象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对正在进行的侵害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对施暴人实施制止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防卫过当。对具有防卫因素和被害人具有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责任的,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切实做到罪刑相适应。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