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前财经大V、三夫户外原董事易伟被罚没近亿元,引发资本市场关注。
操纵股票获利 赔偿近亿元
根据公开案情,2021年8月14日,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夫户外”)发布《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暨董事辞职的公告》称,公司董事易某涉嫌操纵三夫户外股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易某申请辞去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易某不再担任公司职务,且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2023年2月1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易某存在操纵证券价格违法行为:一、控制使用账户情况。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下称“操纵期间”)易某以直接控制账户、受托管理账户、借入配资账户等形式实际控制76个证券账户用于交易三夫户外。二、操纵三夫户外情况。操纵期间,易某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形式,操纵三夫户外股票价格,共计盈利27,970,620.32元。证监会决定:没收易某操纵三夫户外违法所得27,970,620.32元,并处以27,970,620.32元罚款。易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林某某在操纵期间交易三夫户外股票。法院委托第三方对林某某的损失进行测算,损失金额为157169.56元。
根据此前公开信息,除了前述罚款外,证监会还对易伟操纵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三夫户外”,002780)、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没收易伟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违法所得2394.22万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上述罚没款项共计金额9980.34万元。
法院裁定:
通过多种形式操纵股票价格 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深圳市中级法院认为,易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形式,操纵三夫户外股票价格,其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本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开始日为2018年11月1日,结束日为2020年6月19日。以操纵行为结束日为起算时点,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6条之规定,对影响消除日进行合理限定,认定2020年7月14日为影响消除日。2021年8月14日,三夫户外发布了《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暨董事辞职的公告》,明确披露了易某因涉嫌操纵三夫户外股票而被立案调查,故以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8月16日为案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揭露日。
本案中,林某某的交易均发生在易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揭露日2021年8月16日之前,且揭露日在影响消除日2020年7月14日之后,林某某对易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不知悉,其主观上系善意;此外,易某并未提交任何足以推翻交易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据,故本案适用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林某某的交易与易某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交易因果关系。市中级法院判决易某赔偿林某某投资损失。易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吴灵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