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法院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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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6-04-11 09:30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黎锦明 李燕辉 黎楚君  毕业季来临,不少学子即将踏入职场,然而,以“实习”之名行“用工”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事故,权益如何保障?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情。

2021年9月,在校大三学生李某(化名)进入广州新某科技公司实习(拟于2022年毕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大学生实习协议》,约定李某实习时间为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实习期间每日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每月支付相应待遇,李某应遵守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等。

实习期间,科技公司并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科技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工资2000元至4100元不等。

李某在科技公司的工作内容、接受管理方式、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与其他员工无明显区别,上下班需打卡,未按时考勤有相应惩罚。

2021年11月29日,李某从住处前往地铁站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后李某向广州市某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人社局经调查认定李某的受伤属于工伤。

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其与李某之间为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新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分情况

工伤认定应立足用工实质

法官黎锦明表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依法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特定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否定在校生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本案中,科技公司具备用工资格;李某的年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等均具备提供劳动的资格;李某接受科技公司工作安排和管理,考核标准与其他员工无明显差异,从事的工作内容亦属于科技公司经营业务组成部分;李某入职时即签名确认员工手册,须执行打卡考勤制度,如未按时考勤有相应惩罚;科技公司在报酬上对李某实行提成与保底两种方案,由李某自主选择。

另查明,李某前往科技公司工作,并非基于学校安排的实习任务。据此,科技公司与李某之间形成以人身从属性为特征的事实劳动关系,科技公司以李某系在校生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不足。

李某在科技公司安排的工作日、合理的上班通勤时间,从住处前往地铁站路上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可定工伤的情形。

法官表示,“实习”是许多在校生进入职场的重要途径,“实习生”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则需分情况认定。

对于在校学生以社会实践或者勤工俭学为目的的实习,或在校生与所在学校和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实习单位仅支付生活补助(而非支付工资报酬)进行的实习,通常认定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调整。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即将毕业的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按职工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具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行政职能,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借“实习”之名与在校生签订协议,实则按正式员工标准安排工作、进行管理,规避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对劳动关系的确认职权,强调工伤认定应立足用工实质,对于“实习生”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依法支持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裁判兼顾法律规定与实践需求,既尊重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又充分考虑在校生的就业特殊性,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形成“实质用工即应承担相应义务”的共识,为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安心就业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助力稳就业、保民生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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