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严查停车场违法收费,曝光5起案例告诫经营者自查自纠

南都N视频APP · 深圳大件事
原创2026-04-14 19:02

南都讯 停车收费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停车收费中弹窗广告、未明码标价、违规加收等问题投诉频发。记者获悉,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严查弹窗广告、低标高结、重复收费等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价格违法的典型案件。并要求全市经营性停车场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合法合规经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强制授权隐私信息方才能缴费罚1万元!

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地下商场停车场,未设置人工收费渠道,消费者扫码后会收到弹窗提示,必须依次完成六步操作方可缴费:同意《用户隐私权政策》及会员隐私保护指引、授权位置信息、确认停车项目、手机号登录、填写验证码、输入车牌号。若消费者不同意任一环节,系统即提示“微信未授权”,无法完成缴费。

该行为属于在提供停车服务时附加其他条件,违背消费者意愿,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三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4小时内重复收费多收15元被罚

接市民反馈,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的某小区停车场,价格公示牌标明“小车临时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经调查,市民曾于2025年5月17日至18日在24小时内两次进出:第一次停车时段为5月17日12:13—17:31,时长5小时17分,收费15元;第二次停车时段为5月17日20:49—5月18日7:51,时长11小时2分,收费20元。该公司本应在24小时内封顶收费20元,实际收费35元,多收15元。

该行为违反了一个计费周期(24小时)内不得重复收费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超公示标准收费,主动退费仍被罚

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的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标明“小车临时停放,25元/天”。经调查,2024年8月1日至8月7日期间,部分车辆实际收费超过25元/天的标准,多收费用共计10969元。

事后当事人主动排查并全额退还多收费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退还款项,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低标高结”违规收费,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深圳某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停车场,价格公示牌标明“小车临时停放:第一小时5元,第二小时起1元/小时,每天最高15元”。2025年1月2日至9日期间,当事人对12起停车收费超出公示标准,多收费用共计人民币51元。

事后当事人虽更新了公示牌并发布退费公示,但截至公示到期日无人申请退款,多收费用未予退还。当事人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长期未明码标价物业被罚千元

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停车场,自2018年7月至2025年9月25日期间,未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该停车场主要服务于小区业主及单位职工,未对外经营,沿用原有收费标准(固定车位250元/月/台、非固定车位110元/月/台),期间未收到业主关于收费的异议或投诉,无违法所得。

案发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取得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告诫全市各停车场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包括务必净化界面,禁止“弹窗违法广告”;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其他条件、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诚信计费,杜绝“低标高结”;禁止“超收、多收”。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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